杭州网讯 小谢和小赖是大学同学,两人关系亲如兄弟。小赖毕业后在一家证券公司上过班,对投资理财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小谢家也炒股,是个散户,2010年初,小谢母亲委托人开立股票帐户投入30万元,但之后竟赔了10来万。听说儿子同学懂炒股,与儿子商量后,决定找小赖帮忙,委托他为自己家炒股理财。
小赖开始亲自为小谢母亲操盘。小赖操盘后,赵某的帐户逐渐扭亏为盈,最高峰时帐户余额达到30万左右,完全回本。小赖对小谢说,目前行情不太好,要么就不要炒了。但小谢称,我母亲让你继续帮我们做。因为小赖之前“成功”的经历,谢某对小赖信任有加,自己基本不去查看帐户的情况。
但小赖终究没躲过 “熊市”的影响,而且此后运气变得特别不好,买什么股都是下跌。2013年1月,赵某去证券公司查自己的帐户,发现帐户余额竟然只剩下3万元。
赵某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遂找小赖“讨要说法”。赵某认为,虽然这几年整个股票行情不好,但她周围的朋友一般也就亏一半左右,而她的帐户亏损成这个惨状,小赖没有尽到合理管理的义务,要求小赖承担一半的损失。
经“谈判”,最后小赖向赵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小赖承诺:到2015年2月1日,若赵某帐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小赖支付。小赖后来在法庭上说,当时因为赵某情绪极度不稳定,声称要自杀,故小谢做其工作,说先出张欠条安抚下她母亲,以后不会真的让你承担责任的。
本以为这事能够到此为止,所以之后基本没再去帮赵某的帐户进行买进卖出的操作。到了2015年1月底,赵某查了帐户余额,发现仍只有2万余元。打电话小赖,小赖也不再接听她的电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赖支付差额款13.8万元。
小赖在法庭上辩称:我为赵某炒股是无偿的。2013年2月我向她出具欠条,是为了避免其自杀,小谢当时也答应不会真的要我赔偿这些款项,所以书写这张欠条实际上是违背我真实意思表示的,而且赵某将理财的风险全部归结于我,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该欠条应属无效。
【法官说法】
小赖接受赵某的委托为其炒股,双方之间成立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在发生巨额亏损后,小赖向赵某出具欠条(实为承诺书),小赖作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小赖称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说法不能成立。
但从欠条的内容上来看,小赖承诺“到2015年2月1日,若赵某帐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其支付”,该约定与对所造成的亏损如何分担的约定有区别,与保证未来盈利而不亏损的约定无异,实际上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
这种将全部的投资亏损风险约定由受托人承担的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系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最终,经法官调解,小赖同意支付赵某赔偿款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