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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恶意批量退货 起码罚款2万元
hwyst.hangzhou.com.cn  2015年06月30日 20:05:25 星期二

    杭州网讯   6月30日,记者从杭州市政府网上了解到,《关于征求工商行政处罚细化规定修改稿意见的公告》正在进行网上听证,感兴趣的市民朋友,可以登录网址进行了解,并于7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hzgsjljy@126.com。

    这次修改稿中包含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等10个修改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中介机构(经纪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无照经营行为、违反广告法,侵犯商业秘密、仿冒知名商品、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商标侵权、违反产品质量法、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9项违法行为,都提出了处罚基本标准。

    不正当有奖销售最高罚款额10万元

《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处罚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起始罚款1.5万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最高罚款额为10万元。

但违法有奖销售行为被工商机关查处,主动在24小时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在基本罚款额基础上将减少30%的罚款额。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按货值金额1.5倍罚款

在《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处罚基本标准》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5倍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额金额的75%罚款;

  违法行为人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销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致使货值难以查清,加处的罚款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法定最高数额罚款。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处10万元罚款

   《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生产、经营者违反商标法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按违法经营额的1.5倍确定;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按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确定:

      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发布者罚5万元

    《违反广告法行为处罚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发布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化妆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烟草、种子、饲料、化肥、教育培训广告或者明星代言的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按广告费用3.5倍确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按30万元确定。

   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罚款,基本罚款额为5万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款。基本罚款额为5万元。

     农贸市场无照经营 最高罚1000元

    在《无照经营行为处罚基本标准》中,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农村流动小商贩等依法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按照无照经营行为处罚。

    对农贸市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情节,处警告或者并处50元至1000元罚款的处罚;影响恶劣等情节较重的,适用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也可并处没收物品。

    网购恶意批量退货 起码罚款2万元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处罚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到,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规定的。

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处罚,基本罚款额为2万元。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陈琳  见习记者 唐佩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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