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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