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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消保法”征集修订意见
hwyst.hangzhou.com.cn  2016年08月16日 07:30:32 星期二

擅自变更培训承诺3日内退款

修订草案:营利性教育等培训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先未取得消费者书面同意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变更承诺或者宣传的授课师资的;变更履行地点的;变更课程内容或者课程时间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根据合同约定的课程时间折算后退还剩余费用,并赔偿损失。

请你共议:有权解除合同的四种情形及退费规定是否合适、准确、全面;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方面还有哪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网络平台承担顺风车、拼车风险

修订草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房产、家政、交通等居间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交易双方的身份、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并建立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制度。

因平台过错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其提供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你共议: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加重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对于顺风车、拼车等居间服务,是否有必要作出具体义务规定,从哪些方面将其与网约车区分开来。

电动车电池出问题60天内可退车

修订草案: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电动汽车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赔偿损失。

请你共议:上述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是否合理、可行,还有哪些不足;对于经营者来说,是否会增加负担,有无更完善的修改意见。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潘杰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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