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条例”修订 如何推“业委会”一把?
总提要
解说:杭州小区业委会乱象丛生,无人监管、制度漏洞,种种问题层出不穷。近日杭州市人大向社会公布《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那么这次草案的修订,能否推动杭州业委会走向规范化呢?
李味奇(市民):对业主委员会没有。
钱雪慧(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律师):一条都没有。
李味奇(市民):一条都没有。
朱成方(特约评论员):不受制约的组织,那是要出事情的。
解说:《我们圆桌会》人大特别节目今晚讨论,“条例”修订 如何推“业委会”一把。
主持人郑煜:沟通改变生活,对话推动进步,欢迎收看《我们圆桌会》,我是郑煜。在上一期节目当中,我们谈到了小区的管理,我们就发现,小区的管理管得好与不好,业委会非常关键,但是在实际的过程当中,业委会开展工作,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一些尴尬的问题,于是我们就在想,是不是可以借着现在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在修订这么一个契机,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办法或讨论,来帮助业委会工作的一些推进呢?今天《我们圆桌会》就来关注这方面的话题。当时我们杭州市为什么提出要在这个点,要进行修订呢,它有什么背景,现在修订情况又怎么样呢?
路江通(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这个条例制定得比较早,它是2001年制定,2002年实施的。应该说在物权法,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都在它之后,这个条例制定到现在已经十几年了,另外有三个上位法都在它的上面,这样就造成一种情况,我们的有些规定,跟上位法的规定不够一致,比如说我们当时规定一个代表制,实际上操作还是不错的,但是上位法都没规定,这样就造成它这种规定有抵触的地方,当然还不止这一个地方,还有很多地方不一致,这就要修改,另外多少年新的形势在发展变化,虽然有很多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它不可能这么细,杭州物业发展在全国比较有特殊性,有些新情况出现,也需要我们做出一些新的规定,比如说社区的职责,在物业管理方面有没有什么职责,法律上是不是要给它明确,比如说业委会选不出怎么办,我们能不能撒手不管,还有物业管不下去或者不愿意管,撤管这怎么办,这些问题都要给出一些回应。
主持人郑煜:其实路主任刚才你说,我们现在物业法的修订,其实是基于目前在原有的法律法条上,在实施的基础当中,碰到一些实际的问题,然后提出来要修订的,现在这个修订法案进行到哪一步了呢?
路江通(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这个条例是去年12月份进行了一审,政府议案提过来进行了一审,4月份进行了二审,二审以后我们又开始做大量的工作,现在正在着手提请第三次审议,现在处于这种阶段。
主持人郑煜:今天《我们圆桌会》当中,也请到了两位嘉宾,他们曾经都是在业委会任职的,李老师还有钱律师,你们在这个过程当中,对这个事情,这个法条你们觉得哪些是,规定得不够详细的有没有。
李味奇(市民):在物业管理条例责任当中,提到了对建设部门它的制约,你在交付的时候,出什么问题你要罚款,对物业公司也有,对业主委员会没有。
钱雪慧(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律师):一条都没有。
李味奇(市民):一条都没有,还有一个在业委会工作运作当中,缺乏法律的有力的支撑。
钱雪慧(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律师):从物权法,从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有浙江省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有之前的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在业主委员会的这块的欠缺,我总结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个准入机制,哪些人他可以担当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哪些人可以入选,第二个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它的运行机制,他应该怎么操作,怎么工作,第三个方面,刚才李老师也讲到了就是法则,我讲的通俗一点,就像为什么我们现在治理酒驾,能治理得很好,因为我们有处罚了,你酒驾了被抓住的话就有处罚,其实为什么业主委员会在工作当中,很多业主不信任他,因为业主委员会有些成员他手中有权,又缺乏监督,他会有一些牟利的行为,你一旦产生牟利的行为,被业主发现以后,你没有法律责任。
主持人郑煜:通过一个题板我们来了解一下,我们看到从2002年 2003年 2007年,2009年到现在,我们现在市人大,又在征集社会上进行修订了,这么多的法条在实施过程当中,哪一些是针对我们业委会的,哪一些是说得比较清楚的,有没有?
钱雪慧(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律师):这一次的杭州市的草案,在这方面还是做了很有益的探索的,第一个如果业主委员会,他不召集业主大会的情况下,社区就可以代替行使这个职责,社区委员会,第二个涉及到业主委员会,他做出的决议违法的时候,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它,还有第三个涉及到,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他的资格的时候,像这样一类业主大会的话,它的召开社区要进行指导,所以我觉得这一次杭州市的草案,还是做了很多的探索,我觉得是有进步的。
郁明(杭州市人大代表):这个是比较有操作性的。
徐艳(杭州市房管局物业监管处处长):修改草案里面跟钱律师讲的,比较到位的一点就是说,他在前面加了一个前提条件,你不能履行的时候,你选举不出来的时候,我才可以介入,这个前提条件其实已经是保障了,业主委员会自主行使自己权力的,一个基本条件,在你缺失的时候政府部门才可以接手,我觉得这个结合是非常好的。
朱成方(特约评论员):当你这个业委会已经运转不灵了,导致比方说像这次电梯事件,拖了那么长时间,老百姓每天都要走楼梯,这个时候我觉得社区,老早就应该站出来了,当然要依法站出来,不是平白无故地站出来。
徐艳(杭州市房管局物业监管处处长):前面应该有一个判定,你是不是失灵了。
朱成方(特约评论员):老百姓叫不应了,你管不好了。
徐艳(杭州市房管局物业监管处处长):或者说你的运作,已经妨碍到业主的公共利益了,这个时候政府部门站出来,我觉得应该是理所当然的。
主持人郑煜:在现有的法条上面是怎么规定的呢,对这方面内容。
钱雪慧(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律师):浙江省的规定是,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话,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可以撤销它的,但是我要提示一下,这个法条是这么说的,这个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它这个起点很高,你必须跟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而刚才我们这位市民讲到,55台电梯停运的事情,它这个决议你很难说,它是跟法律法规直接冲突的,它是合理性的一个问题。
朱成方(特约评论员):他不做决定你怎么办,假如我电梯停运了,他就不作为,这个也是造成很大的损失对市民,对业主的话,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怎么办,我觉得要明确,因为已经造成社会影响了。
徐艳(杭州市房管局物业监管处处长):这个法条上明确了,业委会不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集时间,逾期仍然没有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或者委托社区居委会召集。
钱雪慧(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律师):我们来看这个法律,它的实施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如果这个法律是有这样规定的,但是为什么还会出现,有55台电梯停运,有这么多老百姓去受这个苦,这个就反观过来说明什么问题?
朱成方(特约评论员):说明你叫不应。
钱雪慧(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律师):业主委员会做出,这样的一个决议,他本身要不要承担责任的,他无需要承担责任,那他就随意去做了。
徐艳(杭州市房管局物业监管处处长):55部电梯停运的事情里面,其实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代表大会一个执行机构,他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但是在这件事情上,他自己先做了一个决定了,这个决定如果损害业主权益的话,应该对他怎么做一个处理,现在这个法责上是没有的,要在条例上找依据是找不到的。
钱雪慧(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律师):刚才我们徐处说到了,这个决议是由业主大会来决议,没错,但是业主大会谁来召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他是召集人,他不去召集,那业主大会开不了,这个问题怎么办?
徐艳(杭州市房管局物业监管处处长):20%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召开。
钱雪慧(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律师):所以我觉得这次,杭州市的草案,我觉得有突破的地方,杭州市草案这次有,如果在应当召集的情况下不召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他可以来负责召集,这个我个人认为是杭州市的一个进步。
徐艳(杭州市房管局物业监管处处长):如果议题涉及到业委会委员资格的,或者要求撤销业委会做的一些决定的,就本身你这个议题跟业委会有关的,也可以由街道社区受委托以后,核实然后来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