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房拆许字2010第0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人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因四堡单元A-C26-01地块土地储备前期准备项目建设需要,在下列范围进行房屋拆迁:御云路111号。以拆迁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以下地点与拆迁人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江干区庆春东路2-2号
拆迁实施单位: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搬迁期限:自2010年02月12日至2010年05月11日止。
拆迁期限:自2010年02月12日至2012年02月11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自拆迁范围公布之日起到2011年02月10日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租赁房屋。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