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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沸:关于加强杭州市宠物犬饲养监管的建议

2011-01-20 14:41    杭州网
    一、我市宠物犬饲养引发的社会问题
随着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本市养犬家庭数量逐年增加,而随之而来的宠物犬扰民、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被犬咬伤的事例骤增。广大市民对宠物犬饲养引发的问题反映强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宠物犬伤人事件逐年增多,狂犬病成市民心腹大患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的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一旦患病,死亡率极高。2009年卫生部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报告称,狂犬病死亡人数在各种法定传染病中名列第三,社会危害极大。由于宠物犬数量的增加及相关部门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监管不力,我市宠物犬伤人事件逐年增加,导致狂犬病成为广大市民的心腹大患。
    (二)不良养犬习惯影响市容市貌
     清晨及黄昏多是市内养犬族遛犬的时间,逢此时段,公园、绿地、人行道就变成了宠物犬的卫生间,而养犬族对犬的粪便又不予及时处理,严重影响了公共卫生。不少市民反映,犬的粪便时有所见,大煞城市风景。环卫工人也反映,犬随地大小便而其饲养者对粪便不予理睬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三)犬吠扰民,破坏邻里和睦
    市区宠物犬基本都饲养在居民楼中,犬吠声扰民已不可避免,尤其是深夜,犬吠声严重影响楼内的居民休息,难免怨声载道,破坏邻里和睦,甚至可能会引发邻里纠纷,进一步转化为恶性事件。由此可见,因养犬引发的社会问题已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宠物犬放养,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据市民反映,我市宠物犬出入公共场所的现象已十分普遍。一些养犬人追求“时髦” ,堪称病态,在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放养“大体型犬”、“凶犬”、“猛犬”,对路人(尤其是老人和小孩)造成恐吓、惊吓。由此,对市民(尤其是老人和小孩)在公共场所的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五)养犬者有法不依,主城区养犬秩序混乱
    我市虽然已出台《杭州市限制养犬的规定》,但是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主城区依然存在着无证养犬、犬类未实行强制免疫接种、大型犬及烈性犬随意出入公共场所、流浪犬、犬扰民、犬尸乱丢弃、犬随地大小便等问题。为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实现文明养犬,我市必须切实加强对宠物犬饲养的监管。
    二、关于加强我市宠物犬饲养监管的建议
    在清楚地认识了宠物犬饲养引发的社会问题后,我建议市政府在保障公民养犬自由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结合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全市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城市环境。对于加强我市充物犬饲养监管,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市场监管
    建议市政府合理规划城区宠物犬交易市场,在居民相对不集中的区域设立专门的宠物犬交易市场,明确市场交易登记制度和免疫管理制度,凡进入市场交易的宠物犬必须按规定接受疫苗注射,并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宠物犬交易一律在宠物犬市场进行,不准在其他市场进行宠物犬交易,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宠物犬交易市场,有力保障专业宠物犬市场生存空间,营造一个有序、安全、管理严密的销售流通环境,从而从源头上保障宠物犬饲养的规范化。
    (二)强化制度建设,明晰部门权责
    建议市政府在《杭州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本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以养犬登记管理和强制免疫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明晰部门权责,有效杜绝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要提高规范的执行力,各部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各负其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做好犬类管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人员和设备保障,迅速培养一支捕杀技能高、响应速度快的专业队伍。要设立热线举报电话,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捕杀无证犬、流浪犬,迅速降低无证犬、流浪犬的社会危害。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社会监督网络
    建议市政府建立市、镇、村三级宣传网络,以社区、学校、市场为重点,通过入户宣传、张贴通告、专家访谈、电台宣传等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加强犬类管理制度、狂犬病防疫、养犬文明规范等内容的宣传,有效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监督意识,切实提高养犬人群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文明意识。从而在全市形成一张人人参与监督、人人接受监督的社会监督网络。
    (四)强化主城区有证养犬,倡导文明养犬新风尚
    严格执行有证养犬制度,禁止无证养犬,以有效解决宠物犬伤人后的索赔问题,以及避免遗弃犬、流浪犬现象的发生。增加办理宠物犬注册登记的费用,严格控制市区养犬的数量。建议在主城区对养犬家庭的全部犬只实施强制免疫制度,定期注射相关疫苗。
    另外,在主城区内应加强对大型犬、烈性犬的管理,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应对养犬家庭征收环境卫生费,以解决宠物犬随地大小便无人及时清理的问题,并加强对养犬家庭不文明行为的督导。
    (五)合理使用养犬者缴纳的费用,做到“取之于犬,用之于犬”
    对于养犬者缴纳的费用应合理使用,包括对宠物犬注射狂犬疫苗、流浪犬的收容和救治、对犬实施无害化处理等,还可考虑从该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受害人专项救助基金。

来源:杭州网    作者:市政协委员 陈沸    编辑: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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