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医疗机构建设要纳入城镇规划的总体布局。民营医疗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优惠政策。对于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用地,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卫生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卫生建设用地等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二、要给予民营医疗机构提供优惠的人才政策。对经营管理规范、达到相应规模或等级的民营医疗机构,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经批准可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保险。公立医疗机构事业编制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卫生和人事部门批准,到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允许其保留事业身份,由市卫生部门和人才中心进行人事关系代管。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订。同时,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等方面,应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三、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和服务,严格依法执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域卫生规划,把好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关,强化诊疗科目核准和人员准入管理。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
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服务,依法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引导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有序地开展诊疗活动,保证人民群众医疗质量和安全。食品药品监管、财税、物价、审计、工商、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质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
四、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挥特色和优势。民营医疗机构可以与公立医院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尤是要进一步发挥其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的机制优势,专科特色明显的经营特色,高品质的服务优势,做强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