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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网议事厅>>热点热议>>“消费与安全”维权3·15杭网在行动>>权威发布>>

团购套餐消费受阻 ,工商出面协调纠纷

2012年03月12日 09:30:16 星期一  杭州网

2010年12月,消费者在某网站上支付28元,团购了一款某美容店售卖的美容套餐。在收到交易成功确认短信后,消费者于2011年3月到该门店准备消费。当时店员告知她,根据目前的排序,她的消费要预约到8月才能消费,消费者现场表示同意。2011年8月,当消费者再次到该场所准备消费时,店员要求其出示其预约成功的短信,才能够进行消费,而消费者当时因为时间较长已经把短信删掉,无法提供,店家于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让其寻找相关信息。两天后,店家致电消费者,询问是否查找到相关信息。但由于时间较长,该交易已经无法找到、无法提供,店家于是称无法为其提供服务。消费者不服,认为店家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她无法消费,于是拨打12315热线进行了申诉。

工作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工作人员据此为消费者据理力争,经反复说理,店方最终同意按照消费者购买内容为其提供服务。

点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对于当前政府职能部门而言,仍存在一定难度。一方面是日益繁荣的网络消费市场需求在不断提升,另一方面是针对虚拟平台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一矛盾使得当前针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还处于理论探讨和实践阶段,管理方式方法尚不成熟。消费者在选择平台服务商时应尽量挑选那些品牌较为优良、服务较为完善的平台服务商,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选择网络商品服务时,尽量避免通过二手信息查找商品服务,防止中间环节出现遗漏,自身权益受到伤害;在完成网络交易行为后,尽可能做好相关交易信息的保存工作,方便纠纷发生后,作为证据提供,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网络团购,更多地带有广告目的,经营者本来就没有什么利润,纠纷隐患更大,更应当完整保存交易相关信息。

作者:周曦 编辑:赵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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