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起风波,维权显公平 |
2012年03月12日 09:47:38 星期一 杭州网 |
2011年10月17日,陈女士看到了某高档别墅楼盘的广告,在现场看房后,选中了一套价值350万左右的别墅,当场交了5.5万元的订金,签订临时认购合同,并约定第二天再交14.5万元,交足双方约定的20万元的认购订金。第二天,陈女士和家里人一起商量后,觉得当时的认购比较冲动,想放弃认购并拿回5.5万元的订金。当与房产商协商时,房产商以先前的认购合同有约定,消费者违约为理由,拒绝退还5.5万元的订金。无奈消费者向消保委求助。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到该房产公司售楼处找到负责人调查核实情况,并查看了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合同中有涉及到履约纠纷中有双方协商解决的条款,因此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这一问题。消保委工作人员摆事实讲道理,建议房产公司作为交易中的强者,尽量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理解消费者的实际困难。经过近2个小时的调解,房产公司最终同意与消费者陈女士解除认购合同,并退还5.5万元的订金,陈女士对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示感谢。 点评:“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天壤之别。“定金”是法律上的保证措施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呢?没有法律保证属性,在司法实践中,视为“预付款”。因此,陈女士要求解除认购意向书,退还“订金”的要求是合理的。 |
作者:周曦 编辑:赵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