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类问题回复

1、问:因疫情延期复工期间,职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延期复工(2月3日-2月9日)期间的工资,按停工停产即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受延期复工限制的,按正常履行劳动发放工资,遇休息日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2、问: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答: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31至2.2)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问:因疫情导致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未上班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答:杭州市新闻办举行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五次新闻发布会上,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刘志勇回复,疫情期间,在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同时,也应当充分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企业也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而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疫情期间,涉及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12345电话投诉咨询,也可以通过“杭州人力社保”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无欠薪杭州”专栏进行反映。 

4、问:复工后仍有职工因疫情无法返岗,工资怎么算?

答:杭州市新闻办举行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五次新闻发布会上,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刘志勇回复,对于复工后,受疫情防控限制无法返岗的这部分职工,企业应当先与其协商优先使用各类休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具体停工、停产工资支付规定为: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其中,杭州主城区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10元,临安区为每月1800元,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为每月1660元。

5、问:公司现金流严重不足,发不出工资怎么办?

答:杭州市新闻办举行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五次新闻发布会上,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刘志勇回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于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其资金周转压力。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刘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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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复工(2月3日-2月9日)期间的工资,按停工停产即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