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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工作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10 15:05:44

根据国家、浙江省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意见,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围绕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工作。下面,就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当前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相关政策作一简要介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在疫情防控期间受政府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不得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4.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例如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5.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允许复工的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6.对允许复工的企业,要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担心会感染新冠病毒不肯来上班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7.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8.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企业现金流严重不足,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陆续复工复产,职工受疫情防控限制无法返岗复工,对于职工企业怎么安排工作?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怎么算?

对无法返岗复工的,企业可以主动与职工协商沟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方式居家工作;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等各类假期,稳定工作岗位,保障职工收入。职工受疫情防控限制无法返岗复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在上面政策介绍中已作了阐述。

在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职工是受政府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复工后受疫情影响,职工还没能返岗,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具体停工、停产工资支付规定是: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杭州市主城区及萧山、余杭、富阳和钱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10元,临安区为每月1800元,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为每月1660元。

疫情期间,涉及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12345电话咨询、投诉,也可通过“杭州人力社保”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无欠薪杭州”专栏反映。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