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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社保费减免实施!减免超200亿元!46.7万家单位430万参保人受益
发布时间:2020-03-19 13:30:06

3月16日开始,全市正式启动社保费减免实施操作。政策受益面覆盖46.7万家参保单位(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430万参保人员。哪些单位可以减免社保费?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申请?来了解一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2月20日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月2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在国家政策规定基础上,浙江省明确了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可减免企业社保费上限规定标准执行。

据测算,本次杭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将为杭州市广大企业减轻社保费单位缴费负担200亿元以上,政策受益面覆盖46.7万家参保单位(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430万参保人员。

前期,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和区、县(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紧锣密鼓,周密部署,并在3月15前圆满完成各项准备工作,3月16日开始,全市正式启动社保费减免实施操作。

杭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问答

问题一:社保费减免需要单位申请吗?

解答:不需要单位申请。为避免增加缴费人员负担,顺利实施社保费减免,税务部门2020年2月份应缴社保费的申报期延后至2020年3月16日至3月31日,申报程序和缴费基数方法不变,减免额在申报时自动计算并在当月单位应缴社保费中扣减。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2月份应缴社保费,3月16日开始申报,单位要确保在3月16日至3月31日期间完成申报。4月份至7月份征收期,单位要按日常正常申报时限(每月15日前)要求完成申报工作。

问题二:社保费减免什么时候开始?

解答:减免操作是从2020年3月16日正式开始。社保费减免从2020年2月份社保费所属期开始执行,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在2020年3月16至2020年3月31日申报缴纳2020年2月份的社保费时,当月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免。

问题三:社保费减免期限内,单位是否需要每月申报应缴社保费,有什么要注意的?

解答:社保费减免每月由税务部门在征收时按标准统一扣减,单位仍应正常申报操作,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增加缴费人员负担,顺利实施社保费减免,2月份应缴社保费申报期延后至3月16日至3月31日,请单位从3月16日开始上网申报,并在3月31日前完成申报。4月份至7月份征收期,单位要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限要求完成申报工作。

问题四:哪些单位可以减免社保费?

解答:纳入社保费减免的单位范围为:各类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2020年2月1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规定标准减征工伤保险费。

问题五:大型企业社保费减免标准是什么?

解答:大型企业减免标准为:2020年2月份至2020年4月份所属期共3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当月应缴部分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所属期共5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当月应缴部分减半征收。

问题六:中小微企业减免标准是什么?

解答:中小微企业减免标准为:2020年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所属期共5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当月应缴部分免征;2020年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所属期共5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的单位当月应缴部分减半征收。

问题七:大型、中小微企业是如何划分的?

解答:大型、中小微企业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问题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不能减免?减免标准是什么?

解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属于社保费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问题九:个体工商户社保费能不能减免?减免标准是什么?

解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社保费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社保费减免对象。

问题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能不能减免?

解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属于社保费减免对象。

问题十一:我们企业2月份刚新招了员工,新招员工单位缴纳部分是否减免?

解答:新招员工是否减免,要看单位在政策规定的减免期内(2020年2月至6月所属期),新招员工的工资收入是否已经计入当期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中,如已经计入,则纳入减免范围。

问题十二:2月份起新参保企业是否纳入减免范围?

解答:2月份起新参保企业,减免期内,当月单位应缴社保费纳入减免范围。

问题十三: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能不能减免?

解答: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按规定,纳入减免的社保费是指单位缴费部分。

问题十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能不能减免?

解答: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社保费减免对象。

问题十五:符合社保费减免范围的部分单位,按规定部分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如何减免?

解答:符合社保费减免范围的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可以减免,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属于减免范围。

问题十六:不同险种分别在省本级、杭州市参保,怎么减免?

解答:不同险种在省本级、杭州市参保的,只要单位符合社保费减免条件,减免期内,其社保费减免由省、市分别实施。

问题十七:补缴欠款的社保费所属期不在减免期内的,能不能减免?

解答:不能。譬如单位社保费所属期为2020年1月份或者之前任何一个月的社保费欠款,在2020年3月份至2020年7月份征收期内补缴的,均不能减免。

问题十八: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能不能减免?减免标准是什么?

解答: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可以减免,减免范围为: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减免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问题十九:社保费减免影响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待遇吗?

解答:不影响。社保费减免不影响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社保费减免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问题二十:本次医保费减征实施后,杭州市“1+12”政策的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政策还执行吗?

解答:按照就高原则,我市原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政策已调整为惠企力度更大、覆盖面更广的全省统一的阶段性减征医保费政策,即:2020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共5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当月应缴部分减半征收。

问题二十一:社保费所属期是指什么?

解答:社保费所属期是指以各月度为单位的应缴社保费所属月份。如2020年2月份当月应缴的社保费所属期就是2020年2月份,其对应的征收期为2020年3月,即,3月份申报缴纳期,以此类推。

问题二十二:社保费减免的减免期是指什么?

解答:不同类型的企业,各险种社保费减免期不一样,分别如下:

1、大型企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减半征收的减免期为2020年3月份至2020年5月份共3个月的征收期;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减半征收的减免期为2020年3月份至2020年7月份共5个月的征收期。

2、中小微企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免征的减免期为2020年3月份至2020年7月份共5个月的征收期;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减半征收的减免期为2020年3月份至2020年7月份共5个月的征收期。

问题二十三:社保费缓缴怎么申请?

解答:缓缴社保费即延期缴纳社保费,延期缴纳社保费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网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上门申报社保费的,可在上门申报时一并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需在每月申报时同时申请,每月申请延期缴纳只适用于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

问题二十四:同意缓缴社保费的单位,社保费怎么减免?

解答:经税务部门审批同意缓缴的单位,当月正常申报并享受相应减免后,允许其缓缴的费款在规定的缓缴期限到期之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

问题二十五:申请缓缴单位,社保费还能不能减免?

解答:社保费减免期内,只要符合社保费缓缴条件,可以提出缓缴申请,是否已经申请缓缴、是否已经批准缓缴,都不影响社保费减免,社保费已减征的单位,如符合缓缴条件仍可以申请缓缴。

问题二十六:社保费申请缓缴的单位范围和社保费减免的单位范围一样吗?

解答:不一样。申请缓缴的单位对象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而社保费减免的单位范围是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题二十七:2月份至6月份社保费减免结束后,仍存在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还能不能申请缓缴?

解答:2月份至6月份社保费减免结束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仍存在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迟缓缴期限为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题二十八:批准缓缴社保费的单位,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怎么办?医保待遇有影响吗?

解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问题二十九:单位、个人发现有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的,如何反映?

解答: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有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的,请拨打12345热线举报或者向12366举报并提供线索。

问题三十:社保费减免实施过程中,单位对大型、中小微企业划型有疑义或对本单位分类有异议的,怎么反映?

解答:单位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并填报《杭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单位异议反映表》(空白表下载可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也可点击微信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并附2019年度以下统计表:1、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2、工业企业成本费用(B103-2);3、财务状况(C103、E103、F103、S103、X103)。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