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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的意义和创新
发布时间:2020-06-19 15:34:25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开启了我国法治的新时代。我国民法典采用了两步走的编纂战略,而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是其中关键的一步。民法典“总则编”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又有所变动,例如,将民法总则中一个月、三个月等短期期间改为以日计算。总结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经验,要求紧急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须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设施。不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设兜底性规定,只限定列举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此外,还修改了部分词句,调整了部分标点,表述更为精准。

“总则编”覆盖民法各编,形成了总分结合、动静结合的法典结构。在静态上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动态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法律关系变动原因。

“总则编”实现了制度传承与学说借鉴的结合。一方面,传承了民法典之前的立法经验,坚持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结合,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并行规定了停止侵害式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借鉴相关学说新增绿色原则、决议行为,重新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删除了民事制裁制度等。

“总则编”奠定了私法基本精神,契合了社会现实需求。其明确规定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六大原则,科学设计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宣示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厘定征收征用的条件和补偿,集中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或精神。

“总则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适应和解决当前社会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留守儿童问题,规定了成年监护、撤销监护;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求,建立了知识产权一般条款;积极应对信息网络时代的挑战,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宣示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比较此前的立法,“总则编”存在许多创新。

第一章“基本规定”按照潘德克顿式立法技术,形成了统领总则其他章节的一般内容。明确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渊源等法律解释适用的基本前提。确立绿色原则,以适应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公序良俗”正式进入民法,并成为兜底性强制性规定,确立了私法自治的消极界限;明确了习惯的法源地位,扬弃了以往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做法。

第二章“自然人”坚持民法的人文关怀,具体落实了主体平等、保护弱者等原则。调整了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门槛,强调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以“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这种更为人性化的表述来替代以往“精神病人”的表述,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国家干预,允许有关组织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丰富完善了监护制度,新增了遗嘱监护、成年监护等类型,以实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相结合等原则。

第三章“法人”将法人总体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明确规定了捐助法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等,分类规定其成立条件、组织管理要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认、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等的一般规则。

第四章将“非法人组织”独立成章,设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成立要件,明确了设立人的无限责任,建立了非法人组织对法人设立的参照适用规则。

第五章“民事权利”宣示了私权神圣原则,区分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类型,规定了自然人专享的一般人格权,建立了动态开放的民事权利类型体系。强调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建立了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自愿行使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不再要求民事法律行为以“合法性”的要件,将意思表示独立成节,承认决议行为,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合并,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新设了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兜底性规定。基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再“可变更”。

第七章“代理”兼容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承认了职务代理,承认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为效力待定行为。将无权代理的赔偿范围限制在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限度内。

第八章“民事责任”明确了连带责任的例外性,确定了内部责任的分担方式以及追偿权,规定了责任竞合和多样化的责任方式;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规定为免责事由;创新性地规定了见义勇为、自愿救助和英烈条款。

第九章“诉讼时效”结合中国国情以强行法的方式采取抗辩权发生主义的立场规定了诉讼时效问题,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删除了短期时效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列举了若干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平华   编辑:许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