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散步,被从高楼抛下的东西砸伤,找不到抛东西的人,该怎么办?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了伤,学校用不用担责?遇上吃霸王餐的,餐馆老板能不能先扣住对方的财物?……不妨打开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侵权责任编沿袭了我国民法通则以来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这一立法逻辑,同时也便于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民事责任体系,为日益增长的民事权利保护需求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伤害该找谁
高楼抛物坠物造成的损害,被称为“悬在人们头顶上的痛”,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有研究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来可使人当场死亡。
如何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是舆论关注的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在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明晰了各方责任的划分,对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认为这个事都是业主的事情,都是行人的事情,这是不对的。”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看来,这一规定凝聚了许多共识,有关机关有义务去查明真相,因为有关机关在查找具体行为人方面具有各种优势,而只有及时查明具体行为人,才能形成震慑,从源头防范此类行为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有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有的小区安装了摄像头以后,高楼抛物的行为大大减少,有的没人管就会频繁发生。
举个例子,如果小明在小区散步,被高楼抛下的东西砸伤。这时,小明报警的话,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如果经调查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小明也可以去找物业服务企业,因为物业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状况,立法工作机构在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国外有关立法规定,召开由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等各方参加的座谈会,并赴有关地方进行专题调研,最终对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参加文体活动受伤责任谁负
和朋友一起踢足球,被对方碰到受了伤,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了伤,学校到底担不担责?怎么担责?这些纠纷十分常见。实践中对此类事件责任的判定难度较大。
对此,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法律空白。草案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草案第1198条至第1201条还明确了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地方受到损害、或者受到第三方的侵害以后,如何界定侵权进行了规定。
王利明认为,该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人们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体育活动,如踢足球、拳击等,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害。如果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该活动的组织者或活动参与人就需要承担责任,不仅徒增纠纷,而且会使人们望而却步,学校等机构也难以开展正常的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此外,该规则的确立也有利于司法审判中妥当处理纠纷。
据了解,关于“自甘风险”规则,之前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为“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对此,有意见提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建议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草案侵权责任编采纳了上述意见,作出了修改。
这就意味着,如果小明和小强踢球,被小强碰到受了伤,小明不得请求小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小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样,如果小明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体育课参加了一场篮球赛,受了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吃“霸王餐”咋办
面对吃“霸王餐”的,或者偷拿超市商品的小偷,商家能否先扣下他们的财物,等待警察处理……现实生活中,这类案例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草案第1177条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得到了普遍认可,专家认为在公权力来不及或者说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之下,采取私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对公权力保护的有益补充。
据了解,对于“自助行为”制度,之前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对此,有意见提出,规定“自助行为”规则,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必要的,但为防止该规则被滥用,建议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草案侵权责任编采纳了上述意见,在“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避免该规则被滥用。
根据自助行为制度,如果遇上吃霸王餐的,餐馆老板小明可以先扣下对方的财物,等待警方处理。但注意不能采取过激措施,否则造成他人损害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编草案还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从社会发展焦点、热点到老百姓身边的难点、痛点,草案侵权责任编均作出回应,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原题为《充分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