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在西湖区某健身店报名参加游泳培训,交纳费用4200元,目前还剩余2940元,由于教练不负责,杨女士希望商家退还剩余费用,但遭商家拒绝。
预付式消费是中国商业活动中的热点消费方式,消费者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后续的服务依赖于经营者的诚信经营。
此案例属于典型的办卡易、退钱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健身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往往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都不利于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相关服务,如案例中的教练不负责任,消费者举证的事实往往不被经营者承认。消费者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主张维权。
王女士在萧山区某美容美发店充值会员卡2000元,结果2021年1月发现该店已关门,被告知老会员可以前往南秀路世纪花城丝雨美业九龙店消费。但当她前往该店后,发现无法在这间店使用会员卡。
此案例属于消费卡“短命夭折”,消费者上门消费面对“人走楼空”,这也是属于典型的预付消费的陷阱。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可见,对于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金额,是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回预付款余额。
目前预付消费市场仍然存在乱象,亟需加强政府监管,例如可以通过监管部门加强对商家预付消费模式的监管;规范相应的格式条款;定期进行工商检查等方式。同时消费者也要加强自身的保护,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商家;对长期或高额回报保持警惕;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尤其注意合同的相应条款;一定要及时消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取相应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