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消费者,办卡就打折、充值有优惠;门店服务不满意,卡内金额想退却遭拒绝;商家许诺退款,时间却遥遥无期……生活中这些消费陷阱,你遇到过吗?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小编挑选出了几类典型的消费案例,邀请杭州市人大代表、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樊德珠“现身说法”,教你身陷消费陷阱怎么办?如何巧妙规避?

案例一:

杨女士在西湖区某健身店报名参加游泳培训,交纳费用4200元,目前还剩余2940元,由于教练不负责,杨女士希望商家退还剩余费用,但遭商家拒绝。

市人大代表,樊德珠律师:

预付式消费是中国商业活动中的热点消费方式,消费者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后续的服务依赖于经营者的诚信经营。

此案例属于典型的办卡易、退钱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健身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往往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都不利于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相关服务,如案例中的教练不负责任,消费者举证的事实往往不被经营者承认。消费者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主张维权。

案例二:

王女士在萧山区某美容美发店充值会员卡2000元,结果2021年1月发现该店已关门,被告知老会员可以前往南秀路世纪花城丝雨美业九龙店消费。但当她前往该店后,发现无法在这间店使用会员卡。

市人大代表,樊德珠律师:

此案例属于消费卡“短命夭折”,消费者上门消费面对“人走楼空”,这也是属于典型的预付消费的陷阱。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可见,对于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金额,是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回预付款余额。

目前预付消费市场仍然存在乱象,亟需加强政府监管,例如可以通过监管部门加强对商家预付消费模式的监管;规范相应的格式条款;定期进行工商检查等方式。同时消费者也要加强自身的保护,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商家;对长期或高额回报保持警惕;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尤其注意合同的相应条款;一定要及时消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取相应的服务。

案例一:

吴先生在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包含6次机油服务的套券,使用1次后认为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打算退掉剩余次数,但商家不同意,事情一直拖延。

市人大代表,樊德珠律师:

该案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机动车服务产生了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营者如无法证明自身的无瑕疵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消费者退款,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该案例亦属于一种预付式消费,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故该公司应当向吴先生退回剩余的服务次数。

案例二:

消费者于2017年在杭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并办理了为期三年的按揭贷款,签订合同并支付3000元的押金。至2020年按揭贷款已经全部还清,但经营方杭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合同中有相关规定:“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保险费交给乙方,或是由甲方自行购买相关保险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还给消费者3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市人大代表,樊德珠律师:

该案例是属于汽车服务领域的捆绑销售,首先经营者和消费者所签订的合同中该条款是由经营者预先拟定的,该项作为不公平且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需要向消费者明示并且不得强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要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条件、驾驶习惯等因素,自主选择搭配商业车险主险及附加险。消费者选择在4S店购买车辆保险,应仔细阅读保单及条款各项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理赔服务等方面的条款规定,对不理解的内容应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及时作出解释,避免因对条款理解有误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案例一:

2020年8月,赵女士在江干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因房子质量存在问题,12月28日赵女士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决定退房退款。开发商承诺60天内退还70.8万余元和物业维修基金,但随后的两个月,赵女士多次联系开发商询问具体退款时间,开发商始终给不出明确时间。

市人大代表,樊德珠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达成协议约定60天内退款,经营者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一:

网友奇格非购买了臻珠实业有限公司的金银租赁理财产品,价值一百万元左右,签了还本付息的合同,但是产品到期公司却无法兑付本金。在投资全程中,该网友从没有见过任何金银实物以及相关的租售交割单据。后经了解,该公司资金链已断裂,无法偿还产品本金。

市人大代表,樊德珠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本案中经营者臻珠实业有限公司在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提示相关投资注意事项和风险,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且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金银实物以及相关的租售交割单据。该经营者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友有权向该公司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如该公司涉嫌犯罪的,该网友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及时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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