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办法》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涉及的道路、排水、公交、垃圾清洁直运接驳点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配套公共建筑建设。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办法》还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申请条件作了规定,申请人具有申请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定年限以上,或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税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办法》强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