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佩佩:希望微博打拐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走得稳和远 |
hwyst.hangzhou.com.cn 2011年02月12日 14:05:26 星期六 |
兔年伊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何佩佩律师做客“杭网议事厅”演播室,畅谈“微博打拐”。 希望微博打拐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走得稳和远 打拐是一直在做的事情,从防范到侦查、侦破,但是利用微博这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工具来打拐还是新事物。为什么微博在当下能起到这么一个效果?这和微博的特点是密切相关的,微博具有个体性、便捷性、非地域性,特别是非地域性,对信息的传播和流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微博打拐的事情从发起到今天也就19天的时间,我在网上看到了2个成功的案例,还得到了社会上网民的、博友的广泛的关注和参与,可以说,在打拐的历史上起到了一个里程碑式的作用。 让我们感觉到温暖的同时,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我希望这样的方式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走得稳和远,直到拐卖儿童的事件消失为止。 卖方,在拐卖儿童方面,法律上已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刑法》的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所列的八个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条规定用到了刑事领域最高的一个承担方式,就是死刑,在买卖领域,可以说,刑法对他处罚的高度是最高了。 但对买方市场这边的处罚来看,网友认为处罚偏轻的观点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毕竟是有源头在那里,就有人敢去做,有这个需求,就有人去满足这个需求。 在刑法领域,对买方它也是有规制的,在241条,规定的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在这个条款里面,收买被拐卖儿童,如果没有其他的一些伤害情节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从收买儿童对另一个家庭的伤害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来说,收买人虽然对孩子的主观恶性是小的,但是以牺牲一个孩子的幸福和另外一个家庭的幸福来满足他个人,其本质还是没办法改变的。 所以说,网友有关加大对买方的处罚这个建议,我觉得相关的立法部门是可以考虑的。 将孩子从不负责任的父母手中解救出来 也许是孩子更好的发展方式 在组织儿童乞讨方面,刑法有规定,适用前提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像刚才讨论的父母利用孩子去乞讨的情况,他可能不满足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还有像父母把自己孩子租出去,像这种情况到底怎么去救济?它肯定是侵权了。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去看,父母的这种行为是侵犯了孩子享有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还有参与权等权利,孩子被侵权以后,政府和社会该怎么去救济?这是不是有必要上升到刑法的层面? 作为父母来讲,难道会认为乞讨是孩子一生追求的事业吗?亲情既然都已经拿来被利用了,再加上儿童他自己的辨识能力,控制能力还是很弱的,他是限制的行为能力人,或者说刚开始几年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行为能力的。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是不是应该设置一种机制把孩子解救出来? 在现在中国以亲情和家庭为主的大环境下面,大家普遍都会认为,孩子离开父母肯定是不幸福的,但是如果父母对他不负责任呢?我们把他解救出来,对他来说也许是更好的一种发展方式。 人人监督带来的不便 不足以成为“微博打拐”继续进行的阻力 通过这次微博打拐,大家看到建立一个人人监督、全民监督的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能够带来的作用。 在微博打拐中还涉及到儿童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儿童隐私权在现阶段相对于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些基本的权利来讲,这种人人监督带来的不便,与孩子的幸福、家庭的幸福相比较,这种不便不足以成为微博打拐继续进行的阻力。 |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方剑锋整理 编辑:严勤 周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