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
杭州是全国较早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城市之一,1994年便制定了《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条例》实施这些年来,对规范烟花爆竹燃放活动,控制火灾风险,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最近,这部《条例》将进行它的第三次修订,其中的部分条款将有调整。
今天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邵占维主持召开第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了《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会议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网络直播,副市长杨戌标、沈坚、张建庭、俞志宏等参加会议,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应邀列席了会议。
职责分工有调整 安监、公安分管生产、销售和燃放
据记者了解,由于烟花爆竹燃放对公共安全有较大威胁,修订草案(送审稿)秉承了杭州市对烟花爆竹燃放一贯实施的严格管理原则,即在以禁放为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有限、有序燃放,既尊重传统民俗,又最大程度维护公共安全。
在职责分工上,原《条例》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赋予公安机关,并规定由工商、环保、交通、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不过,在2006年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鉴于此,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调整了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规定“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存放烟花或将受限
由于烟花爆竹属危险品,对储存的条件要求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经营单位的烟花爆竹制品储存条件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对于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条件则未予明确。但是,在管理实践中,居民个人在居所中存放较大量烟花爆竹制品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其危害程度也很大。
为此,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在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期间,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
据记者了解,在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存放烟花爆竹制品数量的限制上,各地城市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例如《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结合杭州实际,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采用了30千克上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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