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向市长热线12345反映:我所居住的兰庭国际公寓,停车困难,向物业和开发商反映,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按照杭政办2005年1月发布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而小区开发商并未做到,请相关部门调处。
业主:按杭政办2005年的文件,开发商该配置45个临时车位
宋先生家住文二路上的兰庭国际公寓,包括他在内的多名业主,都为停车难所困扰。开发商只配置了450多个地下车位,没有地上车位,后来由物业公司临时划出的车位还是供不应求。
“访客过来经常没地方停车,物业有时安排他们停到暂时空缺的地下车位,但是毕竟不方便——花了20多万元买车位的业主,肯定不愿意这么给别人用。”宋先生说,有的业主愿意买房,但不想买车位,小区的地下车位还有没卖掉的,空置在那里。
他了解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5年1月转发了市建委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有一条规定: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按照该规定,兰庭国际公寓应该配置45个临时公共停车泊位。
他和其他业主援引该规定,向开发商提出增加临时公共停车位的要求,却遭拒绝。开发商说,这个规定是在2005年1月之后开始执行的,而该小区早在2003年就已经规划土地,不可能参照这个规定。
但宋先生认为,在建设过程中出台了这个政策,开发商也应该考虑到新的规定。“不过我们也不太清楚这项规定是不是适用。如果开发商理应给我们配置这10%的车位,希望他们可以负责,如果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此,我们也无话可说。”
宋先生说,即便开发商没有再提供车位的责任,停车难的问题依然需要得到解决,他建议物业提供暂时性的服务,把可以利用的空间动用起来,对临时停放的车辆采取合理的管理办法。
市建委表示该文件已经废除,只在执行期间有效
兰庭国际公寓的物业管理处与业主持相同态度,希望开发商可以配置好临时公共停车位。
记者从业主宋先生处获悉,兰庭国际公寓的开发建设单位是浙江华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售楼处一位姓周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说明的情况和宋先生得到的解释一样:兰庭国际公寓在2003年就已经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在业主的产权证等文件上都是有记录的。”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在最后指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住宅区配套标准,按原规定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约定执行”。
记者咨询了杭州市建委,房开处的工作人员说,该文件已经作废,后来颁布了一个《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这些条例的有效期为从执行之日到废除之日,对这个范围以外的没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