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设海绵城市?杭州正在征集意见 |
hwyst.hangzhou.com.cn 2023年05月06日 10:36:00 星期六 |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排水设施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为加强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涉水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现将《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5月28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章立项和设计管理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五章运行维护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涉水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排水设施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总体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系统规划、全域推进、示范引领、闭环管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和海绵城市建设统筹推进工作,组织拟订海绵城市建设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并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水利、园林、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园林、绿化、交通等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保房管、教育、人防、数据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财政资金和融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多渠道落实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资金。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拓宽海绵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对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规定给予激励。 第七条[示范引领]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区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发挥示范区域、示范项目引领作用,以更高标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八条[数字化建设]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运用数字化手段,构建数字化海绵城市监测评估体系和建管数智治理平台,通过数据互联互通,构建算法模型,推进海绵城市智慧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要求。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当明确总体规划层级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确定城市重要河湖水系、重要绿地等天然海绵体的保护范围并纳入重要蓝线、重要绿线等城市控制线管控;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落实相关管控要求,做好对重要水源涵养等区域的保护。 第十条[专项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水利、气象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防洪排涝、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相协调,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所需空间布局,逐级分解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二)充分考虑城市自然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分布、排水设施布局等因素; (三)合理划分排水分区,在空间与竖向管控、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规模等方面提出明确的措施和要求; (四)确定相应的水生态、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等规划指标体系,明确内涝标准、防洪标准,明确水面率、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雨水资源利用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地表水体水质达标率等规划指标。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施用地和指标。 详细规划中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施和指标应当与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充分衔接。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管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中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指标要求。 第十三条[系统化方案编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实施方案,落实系统化、全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现城市蓝绿空间保护、排水系统优化、雨水资源利用。 第三章立项和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立项文件要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设计阶段,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应当包括海绵城市计算书、排水分区图、雨水径流组织和溢流排放图、海绵设施总平面布置图等内容。海绵城市计算书应当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海绵设施设计指标等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多专业融合要求]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计应当在满足项目自身功能前提下,加强排水、园林、绿化、建筑、道路等多专业融合设计,优先考虑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合理组合以雨水渗透、净化、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技术设施。 第十七条[项目审批]在项目审批阶段,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应当在设计方案中组织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审查,并在批复文件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具体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海绵城市建设专篇进行审查,并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初步(方案)设计审查批复意见,在审查结论中出具海绵城市设计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施工图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不得降低原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涉及须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条[例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 (一)建设项目位于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区域的,或经过地质勘查后认定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 (二)应急抢险项目及应急工程; (三)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化品仓储区等特殊污染源地区的建设项目; (四)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旧建筑物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五)其他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的项目。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设计交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专项交底。设计单位应当对海绵设施施工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 第二十二条[隐蔽工程要求]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雨水渗透设施、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设施、雨水管渠等隐蔽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并形成验收文件。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对海绵设施隐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平行检验、巡视等形式进行监理,确保项目按图施工。 第二十三条[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分部分项验收时,应当同步开展海绵设施的验收。 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验收。未进行验收或者海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城乡建设、水利、园林、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原材料、设施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抽查抽测。 第五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海绵设施移交]海绵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设施以及相关材料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运行维护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向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交底。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第二十六条[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确定]海绵设施的所有权人为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的,由所有权人委托实际使用人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运行维护管理]城市管理、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管辖范围内的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海绵设施的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海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原设计标准予以恢复。 第二十八条[海绵设施拆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侵占、损毁海绵设施及其配套检测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及时对原海绵设施恢复原样,并承担包括恢复、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鼓励创新]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和运营机制的创新,支持海绵城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第三十条[技术服务]相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职能过程中,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采购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宣传培训]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活动,普及海绵城市相关知识,提升全社会对海绵城市的认知与参与度。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我市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利、园林、交通运输等部门依职责对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落实海绵城市要求。 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所辖行业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检查考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评估评价标准和相关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评估,对区、县(市)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实绩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 第三十四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城乡建设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转致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相关单位违法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法律责任]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设施运行维护的,由城市管理、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由城市管理、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原标准修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破坏设施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挖掘、拆除、改动、侵占、损毁海绵设施及其配套检测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原标准修复,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绵设施,是指能够实现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目标的“渗、滞、蓄、净、用、排”等设施的统称,包括下沉式绿地、湿塘、调节池、植草沟、植被缓冲带、城市水系等; (二)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和收集回用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钟一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