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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我们倾听你的声音
hwyst.hangzhou.com.cn  2024年01月03日 12:11:34 星期三

近日,记者从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了解到,《杭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建议。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联系方式:0571-85250453;邮箱地址:hed1@163.com。


杭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依据,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或数据接口的公共服务,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体系

建立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组成的数据开放工作体系。

1.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是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推进、监督考核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相关工作;组织审核市级受限开放类数据申请。各区、县(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

2.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负责开展本单位公共数据采集、治理、编目、开放和安全等工作,从源头抓好数据标准的执行;审核本单位受限开放数据的需求申请,对数据利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公共数据利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和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做好问题数据整改校验工作,提升开放数据质量。

3.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依法依规获取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类数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定期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报告公共数据利用情况、成果与效益产出情况。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建立数据利用风险评估与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报告数据利用中发现的各类数据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二、数据开放

(一)开放范围

公共数据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平、优质、便民的原则有序开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或者可以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开放;未明确能否开放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放。

(二)开放平台

杭州市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是我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为开放工作提供数字化能力支撑。开放平台提供开放目录发布、开放目录检索、数据汇聚、质量检测、安全存储、数据预览、统计分析、日志记录、开放数据申请、受理和反馈等服务,并提供数据下载、接口调用等多种数据获取方式。开放平台对平台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用户端采用浙里办用户体系,管理端采用浙政钉用户体系。

(三)开放属性与对应情形

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分为禁止开放类、受限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

1.禁止开放类。公共数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开放:(1)开放后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2)开放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3)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4)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

2.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限开放:(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其指向的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意开放,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2)无条件开放将严重挤占公共数据基础设施资源,影响公共数据处理运行效率的;(3)开放后预计带来特别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的;(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为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的。

3.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条件开放:(1)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转换为可机器读取的公共数据;(2)按照分类分级规定评估,开放后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行业发展、信息主体无影响;(3)其他未列入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

4.开放属性调整。

列为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依法已经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本细则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列为无条件开放类或者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列为受限开放的公共数据,依法经过脱敏等技术处理,符合本细则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列为无条件开放公共数据。数据脱敏应当落实《浙江省公共数据安全脱敏脱密技术规范(修订版)》。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不得擅自将无条件开放类数据转为或者确定为受限开放类数据,因安全管理需要转为受限开放类数据的,应当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现有受限开放类数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类数据。

(四)目录管理

1.分类分级。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确定开放属性、开放条件和监管措施等,并落实《DB33/T 2351-2021数字化改革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

2.目录编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开放目录应当包含目录名称、目录摘要、数据项、数据格式、更新频率、开放主体、开放类型、开放条件等内容,符合《DB33/T2349—2021数字化改革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的有关要求。

3.目录更新。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动态更新本单位的开放目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对开放目录外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开放类型,确保公共数据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

(五)开放计划

1.年度开放计划。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制定全市公共数据年度开放计划(以下简称开放计划),推动开放更多的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应当包括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时间计划等。根据市人民政府对重大专项工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它紧急情况的部署,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在开放计划外制定补充开放计划。

2.年度重点开放清单。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制定年度公共数据重点开放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通过开放平台、数据供需座谈会等多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征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和应用场景,将征集的数据需求和应用场景经评估后一并纳入年度公共数据重点开放清单。开放清单应当标注公共数据开放属性、更新频率、开放字段、计划开放时间等,并通过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布。

(六)开放实施

1.数据准备。对于需要经过脱敏处理后开放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公共数据进行脱敏。

2.数据归集。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基于编制的开放目录生成数据归集工单,及时将数据归集至开放平台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3.一致性审核。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开放目录的要素与归集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可对开放数据集和开放数据接口进行管理。

4.开放数据集管理。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对数据集的开放方式、专题分类、开放协议、文件的格式、生成方式、生成时间和周期、预览数据、数据集脱敏管理等进行设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结合本单位数据管理要求,可为开放数据集配置个性化的开放协议,明确并设置获取该数据的前提条件以及应签署的协议。

5.开放数据接口管理。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对开放数据接口参数进行设置,可利用平台功能将归集的开放数据自动生成开放数据接口,也可定制个性化开放数据接口注册发布到开放平台。

6.开放数据发布。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开放属性将开放公共数据以适当的形式在开放平台上进行发布。

7.开放数据下架。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不得随意下架已发布的开放目录。确因政策调整不宜再开放的,由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提交下架申请单发起下架申请,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下架,同步通知申请该开放数据的用户。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经核查发现开放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依职权先行下架,待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完成数据质量整改后可重新发布。

三、数据申请与审核

(一)无条件开放类数据的获取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通过开放平台实名认证并确认同意数据开放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后,可通过数据下载、接口调用等方式使用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数据开放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包括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平台权利及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等内容。

(二)受限开放类数据的获取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平开放受限类公共数据,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在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布获取受限开放数据的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相关信息。

1.受限开放类数据的申请。

申请受限开放接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开放平台实名认证后,可浏览、查询受限开放类数据目录,可下载相应的抽样数据集,可通过开放平台申请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接口服务。

获取受限开放类数据应当符合规定的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安全保护能力等条件并达到相应的信用等级。具体要求:申请使用受限开放数据的平台(系统)应当通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含)以上的认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记录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情形;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开展安全评估审核所需的其他资质和能力要求。

2.受限开放类数据的审核。

(1)规范性审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在收到受限开放类数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公共数据开放主体。

(2)需求审核。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在收到受限开放类数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求审核,不得拒绝合理的数据需求,拒绝需求申请应当明确理由。

(3)需求复核。待公共数据开放主体需求审核通过后,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求复核。

(4)协议签订。需求复核通过后,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和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确认、签订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明确数据使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

(5)协议备案。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应提交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和获取数据。

四、开放服务

(一)应用成果发布及推广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开放平台数据加工处理形成的应用成果,可在开放平台提交发布申请,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做好联系沟通,对于可正常获取使用、标注了有效开放数据、开放数据可支撑核心功能且对民众有用的应用成果予以发布到开放平台进行展示推广。

(二)信息发布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开放平台上发布数据开放相关动态,及时向社会公开通知公告、新闻动态、法规政策等信息。

(三)引导赋能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组织开展各种常态化、条线性、专业性的引导赋能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专业领域数据开放比赛、数据供需对接交流、开放数据利用场景征集等,并做好宣传报道。

(四)咨询回复

开放平台设置“我要咨询”服务板块,收集社会公众对公共 数据开放的意见建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予以回复。涉及专业业务领域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将咨询工单分派到相应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收到工单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五)数据需求

开放平台设置“数据需求”服务板块,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应当列入开放目录未列入,或者应当开放未开放的公共数据,可以通过开放平台提出开放需求申请。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在收到数据需求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完成评估判定,如判定结果为允许开放,由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应的开放目录;如判定结果不允许开放,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出具不开放的原因。有关处理结果均应及时反馈至数据需求申请人。

(六)权益保护

开放平台设置“权益保护”服务板块,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开放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告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同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并及时反馈。

五、数据质量

(一)常态化质量监测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开放数据质量的常态化监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以IRS工单、工作群通知、质量月报等形式下发数据质量问题工单,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在收到问题工单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确认、整改和反馈,数据质量治理应符合《杭州市公共数据治理工作细则》相关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数据纠错

开放平台设置“数据纠错”板块,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开放数据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核实后发起质量工单至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收到质量工单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数据质量治理应符合《杭州市公共数据治理工作细则》相关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三)社会数据质量

开放平台设置“社会目录”编制和发布板块,社会数据应符合我市开放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开放目录要素准确,数据项描述清晰易懂,预留的开放目录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真实存在且可联系,数据完整、准确、可用。

六、数据利用责任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有关要求使用受限开放数据,不以任何方式将获取的开放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防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获取数据的安全。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开放数据资源形成应用系统、研究报告、创新方案、传播产品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申请并获取受限开放数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应用成果并在开放平台上发布,并将应用成果产生的业务数据,及时回传至公共数据平台,用于完善提升数据质量和加强数据开放应用成效评估。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其合法处理开放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安全管理

(一)安全制度和机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全开放数据安全工作。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开放数据安全。

(二)开放前的安全审查。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开放前数据安全审查实施细则,并对本单位拟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开放前安全审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全市汇聚融合后的拟开放数据进行开放前安全审查。

(三)开放平台安全要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加强平台安全管理,健全平台安全防护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要求,定期开展平台安全检查和数据安全审计,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有效防范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

(四)开放中的安全监测。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对开放数据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跟踪管理,对超范围使用、数据批量出境等异常情况和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加工挖掘等活动可能产生涉密、敏感数据的情形进行监测并及时预警。

(五)开放后的风险处理。数据利用主体在利用公共数据的过程中若有违反开放平台管理制度、超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限制的应用场景使用公共数据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的行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采取限制或者关闭其数据获取权限等措施,并可以在开放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应急预案机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结合相关数据安全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应急处置相关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能力。

八、绩效考核

(一)专人专岗。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组织保障,明确牵头负责开放工作的内设机构,建立专人专岗管理制度,并在市公共数据平台做好本单位基本信息及相关人员信息、对外联系方式的维护,对外联系电话应保持畅通并通过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绩效评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开放工作,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工作绩效评估机制,每年对全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进行评估,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区(县、市)数据开放工作落实情况,结果纳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综合评价。

(三)激励机制。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策划、组织实施、成果推广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组织进行表扬和宣传。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钟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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