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干部群众对开展民主自治工作认识上有偏差。一是认为没必要。常有部分党员干部认为发展经济奔小康是硬道理,民主无足轻重,没必要。感到在农村实行民主太超前,偏离了农村实际状况。二是不参与。不少村民民主参与意识弱,参与能力较差,认为村级政务和事务只是村干部的事情,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三是片面强调村民自治。有部分村民认为,既然村委会是由全体村民选出来的,它代表了群众的利益,那么所有村事都由村民管。他们对村级组织由村党组织领导的组织原则有看法。
二、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行为和日常工作不够规范。一是民主自治重选举轻实行。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工作的主要精力现在是放在村委会选举上,选了就完了。似乎村民自治工作就是选举工作,不到换届选举,村民自治就没人提了。自治实践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我教育”等四项有关自治工作被大大忽视了。如果以上四项工作没有做好,“村官”就可能“不做事”,甚至“做坏事”,选举工作再好又有何用?如果光抓选举,不抓选举后,村民自治就只剩下一个空壳了。二是村务公开重形式、轻内容。一方面村务公开内容不全,时间不及时,程序不规范。在村务公开中,重财务、轻村务,重形式、轻内容,重一般性问题、轻敏感性问题。有的地方不管看得懂看不懂,“只为公开而公开”,只要“上了墙”就万事大吉,至于公开后村民有何意见,如何接受监督,则是另一回事。另一方面,目前的村级财务是按会计科目公开的,仅仅在村办公室的公开栏里公示,老百姓不但看不太懂,而且可能看不到。部分老百姓于是对村级财务公开或不关心或不相信,特意去研究又难为情。行政村的扩大使村民居住更分散了,看公示的人就更少了。三是民主管理台帐记录过于简单,不规范。很多村在党员议事会、民情恳谈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中只有议题,不见民主决策方案,没有讨论和表决结果记录,也没有与会人员签字。形成的决议有时甚至出现侵犯群众权益的现象。对此,村民或者逆来顺受,一些人或者以“以暴制暴”从而触犯法律,这些都妨碍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
三、村民监督组织和监督机制有待强化。一是部分干部群众对村监督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到位。存在“四不”现象:个别镇乡(街道)对这项工作“不重视”,只做表面文章,不抓具体落实;村干部“不配合”,不少村干部存在怕监督现象,以应付为主;村监督人员“不敢监督”,担心一旦监督发现问题会影响干群关系和村内稳定,还担心被打击报复;同时也存在“不善监督”现象,对具体监督业务工作心中无底,存在本领恐慌。二是村监督组织作用不尽人意。存在“三多三少四不”情况,即:事后监督较多,过程监督少;监督走过场多,实质监督少;提提问题多,狠抓整改落实少。村纪检组织牵头协调作用不够,监督作用发挥不平衡;对村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落实不够到位;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部分村现有制度或规定执行不到位。三是村监督人员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村监督组织的建立后,人员增加了。由于培训制度没有得到较好实施,有些新进成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和系统业务学习,对业务知识掌握不够,以致在监督工作中走过场,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鉴于以上现象和问题,为改进和完善我区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工作,下面向区委、区政府提几条建议。
一、强化民主决策的执行力。民主自治的基础在于决策的民主,决策民主了,其结果自然被村民认可。因此,民主决策是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做到在提交代表会议审议前有调研、有测算并形成书面建议方案;审议过程要有足够的时间让代表讨论,并实行一事一议、一议一决;通过或否决的事项都要形成书面决议。民主决策程序要规范,台帐记录要细化。对“民主决策六步法”的过程要坚决按程序运作。要强调民主决策事项的严肃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非不可抗拒自然力的因素外,不得修改决策。需要修改的,谁决策,谁修改。落实村干部决策追究制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决策,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当前行政村的扩大,有条件的村应该将重大村务在各自然村公布。
二、强化民主监督的执行力。村纪检组织要加强对所在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纪法规情况的监督,并参与对党务、村务、财务等重要事项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按月或按季进行监督。社监会要加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发生的日常性财务收支活动等按每月进行监督。若需要整改的, 村各监督组织应以建议书形式及时向有关监督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进行跟踪监督。
监督组织的成员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在自荐和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和规范直选选举;同时,要杜绝违规兼职现象。村各监督组织的重建和调整要与村委会选举同步展开,把真正热心于管事和有能力监督的村民吸纳到各监督组织。严格执行民主监督工作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根据“谁委托监督、向谁负责”的原则,村纪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社监会负责人每半年分别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党务、村务、财务监督情况,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