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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hwyst.hangzhou.com.cn  2023年06月17日 09:45:00 星期六

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杭州市将《杭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列入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

该草案就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7月9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邮编:310026

传真:85256500

电子邮箱:sfj@hz.gov.cn

杭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数据互通共享机制,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重点部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对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审批和监管,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标准;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

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等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并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充电器、蓄电池、交流充电控制、换电柜和充电柜等集中充电设施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邮政快递服务网点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专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使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标准化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街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本辖区电动自行车使用、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基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辖区居住区、单位场所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六条【村社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确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区域内专门性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公约;

(三)组织网格管理员、社区工作者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报告消防隐患;

(四)定期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五)协调相关企业开展常态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特殊主体示范引领】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中起表率作用。

第八条【新技术开发与推广】本市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施的建设、运行中使用有助于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九条【行业自治】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消防安全行业规范,应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公示等信息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停放充电场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当按照单位、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容量设计,并配备能够满足充电需求数量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确需毗邻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设置在建筑内的,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建筑物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规划与审批】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新建建筑物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相关审批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将相关技术指标纳入建设条件须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新建工程项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已建建筑物建设意愿调查与动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住区、单位场所所在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对辖区电动自行车及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底数调查统计,动员业主和所有权人开展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工作。

大型商贸市场、公寓式租赁房屋和快递外卖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利用行政村、较大自然村的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第十三条 【换电柜安装要求】住宅小区、临街建筑物内开设的店铺等,可选择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场地安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换电柜,并按国家标准设置电气回路。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换电柜原则上应在室外按要求安装;经论证确需在室内安装的,应设置独立空间,遵循安装密度标准,并严格按规定设置墙体隔离、排风降温,以及灭火器等必要消防设施,不得妨碍疏散通道。

第十四条【已建建筑物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既有居住区、单位场所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等分批次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的,可依法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对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变动建筑外立面等条件的停放充电场所改造工程,以及设置公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等符合“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建设项目,依法纳入免予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

第十五条【道路周边建设要求】除禁止电动自行车骑行或停放的道路外,已建城市道路周边未建设集中停放场所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停取车辆安全、便捷原则规范划设相对集中的停放区域。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方及所有权人消防安全职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主体应依法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备完整,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落实国家关于更新淘汰不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要求。

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定期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建立安全巡查档案,并至少保存一个年度周期。

 

第三章 使用与停放

第十七条【数字化管理】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将车辆、电池、所有人三方信息集成并关联绑定,实现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的数字化管理。

支持推广应用智能充电桩等电动自行车管理场景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场所安装智能化电梯阻车系统,避免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和楼道。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文明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行为规范,文明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二)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或者使用老化、破损、功率不匹配的充电器、插座;

(六)在非集中停放、充电的场所、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七)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与消防安全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招标选聘方案。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引进运营方案及履行情况纳入物业管理优秀住宅类、非住宅类项目评选标准。

在同等条件下,支持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选聘中优先选择提供合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引进运营方案的物业服务人。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与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进行维护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安全劝阻制止职责】物业服务人发现以下行为的,应进行劝导、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五)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室内区域进行集中充电或堆放运营锂电池。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还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定期予以巡查清理。

第二十二条【无物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外卖、快递企业电动自行车配置要求】外卖、快递企业配送员工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的交通工具,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以及非法改装、拼装、加装车辆进行配送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外卖平台经营者统一购置电动自行车,定期更换电池,并对个体配送者自备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外卖快递企业合规激励】外卖、快递经营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制度,统一规范管理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购置、维修保养与检查事项。

对于积极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的外卖、快递企业,可依法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一)在配送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的;

(二)统一购置配送交通工具的;

(三)建立站点消防档案产品,对站点配电箱、灭火器、蜂鸣器、安全标识等物品准确标识,定期管理的;

(四)定期对企业置备车辆与骑手自备车辆进行视频、图片抽检管理,确保实际跑单车辆与系统登记一致;

(五)建立完善配送网点、员工住宿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明确严禁配送车辆在员工住所停放,以及配送车辆与运送货物存放于同一场所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在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区域内,消防救援、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使用合标车辆、充电电池,根据实际情况在非居民住宅区设置集中充电场所,做好生产、销售、充电停放等环节信息动态归集,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等配套设施。

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等,清理搬离违规停放、充电,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监管协作】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数据互连、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转致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违反规定停放或充电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建筑内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人未履行劝阻职责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物业服务人安全劝阻制止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参照适用】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和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钟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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