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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hwyst.hangzhou.com.cn  2023年08月30日 10:57:52 星期三

为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持续优化数字贸易制度和市场环境,推进数字贸易开放发展和国际合作,推动杭州市建设成为全球一流的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我市将《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列入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19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持续优化数字贸易制度和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发展数字贸易应当遵循扩大开放、创新引领、深化改革、包容审慎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贸易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数字贸易发展,制定完善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影响数字贸易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市和区、县(市)商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贸易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数字贸易促进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网信、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文化广电、市场监管、税务、国资监管、金融监管、司法、统计、数据资源、投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贸易促进工作。

第六条[沟通机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与市场主体沟通联系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建言献策、反映实情,及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意见诉求,依法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在数字贸易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加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条[特色定位]本市建立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推进数字贸易开放发展和国际合作,推动杭州建设成为全球一流的数字贸易国际枢纽。

第二章 业态模式

第八条[业态类别]数字贸易分为数字交付贸易和数字订购贸易,数字交付贸易包括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数据贸易,数字订购贸易包括跨境电商等。

第九条[数字技术贸易]本市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贸易,提升数字技术贸易关键核心技术自主权和创新能力。支持完善数字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与进出口机制,引导技术熟化、技术标准创制与推广,推动数字技术规模化、商用化、产业化进程。

第十条[数字服务贸易]本市支持数字金融、数字文旅、数字安防、智慧医疗等数字服务贸易。支持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经纪服务,拓展知识产权增值服务,畅通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流转。深化金融科技应用创新,构建“场景+科技+支付”生态,推进场景金融建设,加强数字金融与数字货币跨境支付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参与数字人民币跨境生态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数字产品贸易]本市支持数字产品贸易,发展在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电子竞技等领域上的竞争优势,鼓励国际化品牌建设。创新发展数字内容加工等业务,支持数字艺术、数字藏品等新型业态发展。探索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建设与数字藏品资产化,推动数字产权全球化流通。深化数字产品贸易审批改革,扩大网络游戏审核试点。

第十二条[数据贸易]本市支持构建集数据采集、数据标注等基础数据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境外数据在境内的存储、加工、贸易的数据服务全产业链,开展数据跨境交易业务。鼓励数据标注产业基地和数据资源集散地建设,逐步形成成熟的数据贸易模式。

第十三条[数字订购贸易]本市支持跨境电商等数字订购贸易业务发展,鼓励跨境电商服务生态发展,加强跨境电商国际间合作,支持跨境电商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

第三章 主体培育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发展]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发展,鼓励国内外数字贸易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支持设立科创中心、数据中心。支持中小数字贸易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在基础设施、融资授信、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支持。

支持企业在先进计算、网络通信、工业互联、智慧交通、数字内容、金融支付、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本市支持数字贸易创新孵化基地建设,培育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主体,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技术支撑、资本运作全链条一体化的数字贸易创新孵化体系。

第十六条[前沿科技创新]本市支持企业在前沿和未来技术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加快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和龙头企业开展数字贸易领域重大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专项。引导企业聚焦核心算法、工业软件等环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七条[发展数据交易市场]本市推动建设多层次多元化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支持数据交易所发展,探索建设数据交易国际板。数据交易所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应用区块链、数据安全沙盒、隐私计算等技术探索多元化数据流通模式。

第十八条[培育数据服务商]本市支持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标注、数据保险、数据托管、出境评估、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培育。

第十九条[发挥社会组织职能]本市鼓励行业商会、协会及有关团体组织在数字贸易行业的秩序规范、标准制定、法律服务、融资协调、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培育国际性数字贸易中介组织,促进国际数字贸易专业机构及企业间交流合作。

第四章 数字营商环境

第二十条[传统贸易数字化转型]本市支持创新货物在途、在仓、交易、交付等数字化动态追踪管理模式,支持签发区块链电子提单,打造全球数字供应链体系,建立中国品牌的数字化运输销售渠道。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推进服务外包数字化,利用5G、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数字制造外包。

第二十一条[公平竞争环境]本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线上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竞争监管执法,构建开放兼容的平台生态,完善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强化平台中介责任,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二十二条[便利化措施]本市持续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支持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票据应用,鼓励报关环节无纸化以及贸易领域证书电子化管理,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三条[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本市加强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对数字版权、算法算力、商业方法、数字藏品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保护标准实施。探索建立专利池,健全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机制,创新知识产权存证及质押融资模式,构建数字产品版权,数字资产授权、登记、流转和开发等产业生态链。支持国家级国际版权登记机构落户。

第二十四条[可信交易环境] 本市支持培育数字信任生态,加快数字信任的技术标准制定和产品认证,完善数字信任技术应用标准规范和实施指南,探索数字身份认证、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等监管体系,提高贸易流程透明度与贸易标的可追溯性,探索数字信用担保,搭建可信数字贸易环境。

第二十五条[数字政务环境]本市持续推动政务环境全面优化,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健全政府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降低市场主体获取公共数据门槛。

第二十六条[监管数字化] 本市构建包容审慎的数字贸易监管体系,探索穿透式监管、沙盒监管,实施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数字贸易监管模式。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规则对接] 本市积极对标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支持在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规则、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数字内容版权保护规则、新兴数字技术规则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在通过压力测试的领域争取国家授权,率先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第二十八条 [创新数据跨境管理] 鼓励各行业协会、独立第三方机构依法对本行业内企业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展开自评估辅导及相关服务。本市争取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数据跨境流动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二十九条[平台试点] 通过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综合保税区、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等高能级开放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依法加大改革力度,为本市数字贸易促进工作探索有益经验。

第三十条[数贸博览会] 本市应加强对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的资金和组织保障,开通人员、物资进出境及国际互联网访问、支付结算等绿色通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办会,为全球参展参会主体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建设成综合展示全球数字贸易新技术、新产品、新生态的重要窗口。

第三十一条[离岸数据中心] 本市鼓励依法建设“国际数据离岸中心”,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以“特定区域、特定对象、特殊授权、特殊监管”为原则实现境外数据访问,设立国际互联网专用通道,促进数据托管便利。优先推进与境外实现工业、商业数据直通。面向南亚、东南亚、中亚等方向探索建设若干离岸数据中心和离岸数据服务外包试验区。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出海] 本市支持数字金融、新电商、云服务、数字内容等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出海,扩大数字贸易品牌海外影响力,带动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为数字贸易企业国际化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三条[国际服务体系] 支持布局境外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基地等科创平台,探索建立“离岸研发,就地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

第三十四条 [开放合作机制] 本市积极优化数字贸易国际布局,推动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海关智能互联,择优设立数字贸易国际合作示范区。支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数字技术服务国际规则标准制定。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创新容错机制] 本市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先行先试、制度创新,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策扶持] 本市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数字贸易重点领域发展以及数字贸易企业培育,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

第三十七条[人才培育] 本市围绕数字贸易发展需求,鼓励开展创业型、实用技能型等数字贸易人才培训,引进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数字贸易人才培养体系。本市支持国际人才多样化引进,为“自然人移动”提供便利化举措。

第三十八条[金融支持] 本市实行有利于数字贸易发展的金融政策,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数字贸易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等,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负责在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安排资金用于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鼓励数字贸易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第三十九条[数字贸易基础设施] 本市推动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支持移动支付跨境结算网络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外汇交易、跨境支付、贸易结算、托管服务等设施的国际联通水平。支持数字化采购、数字化展示与成交、数字交付、数字支付与结算、数字化监管等公共平台发展。支持发展智慧物流枢纽、数字化仓库等新型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全球物流骨干网络核心节点。

第四十条[信用管理] 本市支持加强数字贸易主体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数字贸易信用承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等信用体系。

第四十一条[合规制度] 本市鼓励引导数字贸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业务全流程内控管理,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开展数字贸易企业合规培训和合规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应对境内外各类风险。

第四十二条[统计与监测] 市商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探索数字贸易统计方法和分类标准体系,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逐步提高统计的准确性、时效性与全面性。

第四十三条[标准创制推广] 本市支持数字贸易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第四十四条[争端解决机制] 本市围绕数字贸易的新业态新模式,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为数字贸易纠纷当事人在商事纠纷、知识产权争议等方面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支持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调解、鉴定、公证、域外法查明等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杭州国际商事法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在解决数字贸易纠纷中的专业审判职能,合理配置审判力量,切实加强人才培养,及时总结裁判规则。

第四十五条[安全评估与审查] 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标准,优化审查程序,强化对重要信息技术、关键数字基础设施以及高风险敏感数据的外资安全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钟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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