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宣传周启动
各级法院领导现场观看“辉煌三十年”成果展
2016年知识产权30大案件发布
杭州网讯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浙江高院组织了丰富的宣传周活动,通过一周时间集中展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启动“辉煌三十年”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展。
昨天的新闻发布会现场,第一次将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扩展到保护、民事、调解等三方面各摘录十件案例进行发布。此外,还有一大看点——增加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宣判直播环节,展示了在滨江法院审理的“曹操专车”商标侵权案。
案件回顾:今年2月,浙江一家名为“曹一操”的公司一纸诉状将曹操专车运营方,吉利集团旗下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5年2月,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说曹操”商标,2016年3月该商标申请成功,用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该公司认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曹操专车”因在商标中使用了“曹操”二字,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要求“曹操专车”停止使用“曹操”商标,并承担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1540元等。
昨天,滨江法院对案件宣判现场进行了直播。
滨江法院庭审直播现场
“曹操专车”未侵犯“说曹操”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后就双方争议焦点做了宣判:
“曹操专车”标识区分的是服务来源。“曹操专车”载明“专车”字样,相关公众会将其识别为服务商标,借此识别服务来源。此标识并非被告单独提供用于销售的商品,而是作为线上预约车辆、支付费用的工具。
二者在目的、服务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不相同。被告提供网约车运输服务,虽与软件密不可分,但网约车消费者在下载网约车应用软件时,并非意图购买该软件,而是利用该软件在线上约车,网约车消费群体针对的是司机和乘客。原告注册的商标是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其功能和目的是处理、存储和管理信息数据等,针对的是使用该程序和软件进行信息化处理的相关公众。
“曹操专车”组合商标与“说曹操”文字商标区别较大不易混淆。对比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可知。第一、“曹操专车”商标为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而原告商标“说曹操”为纯文字商标。
第二、 “曹操专车”指向的是专车服务,而“说曹操”商标,指向对“曹操”这一历史人物及其经历的评述。第三、原告未对注册商标“说曹操”进行过实际使用,该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而被告“曹操专车”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通过“曹操专车”就可以识别曹操专车服务。
此外,原告举证被告在官方网站企业介绍上的品牌栏目载明“说曹操,曹操到”,拟证明被告“曹操专车”商标取义于原告“说曹操”商标的含义,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说曹操,曹操到”为众所周知的俗语,原告不可因注册了“说曹操”商标而限制他人善意、正当使用该俗语。故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涉网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
类似“曹操专车”这样的知识产权案,浙江省法院受理过的还有很多。据了解,全省法院在2016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630件,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05件,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7 件。
以杭州为例,30年来,杭州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高速增长,收案量从1984年的2件、2000年的175件上升至2016年的6382件;受理的案件类型已从传统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纠纷,不断延展到植物新品种、网络域名等新领域,目前已经覆盖了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以及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
此外近年来,涉网知识产权案件也不断涌现。自2015年起,杭州法院实现了立案、调解、庭审、判决等各环节的网络化。截止目前,西湖、滨江、余杭法院及杭州中院网上法庭共处理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千余件。针对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法律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杭州中院以知识产权庭为基础,建立了电子商务诉讼指导办公室,搭建了与产业园区、电商企业的定期走访、反馈机制。
同时,全省法院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疑难和前沿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打造了一批具有价值导向的精品案件。今天发布的2016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10大保护案件、10大民生案件和10大调解案件中,有著名的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著作权纠纷案,也有袁某与娃哈哈的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以及引起广泛关注的“嘀嘀打车”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