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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布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附政策问答
hwyst.hangzhou.com.cn  2022年10月12日 12:38:04 星期三

近日,《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有哪些创新亮点?对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有什么重要意义?补偿程序由谁提起,向谁提起?热门问题权威解答。

《实施办法》是杭州市作为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之一所进行的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举措,旨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0日。

《实施办法》的制定,是杭州市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探索,具有多方面的创新亮点。

1

通过设置非诉协商渠道,“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复议、诉讼等固有救济渠道外,重点规范诉前平等协商环节,有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在补偿救济启动方面,设置多维启动模式,除可通过企业申请启动外,还创新增设两条政府端主动启动通道,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发现有关情形均可立即启动补偿救济协商程序,充分体现政府主动作为和诚信担当。

3

《实施办法》积极衔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明确补偿救济以平等协商方式开展,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积极衔接现有调解制度。同时,补偿救济的协商或调解不对企业诉权产生任何限制,双方均有权在协商过程中随时终止程序,衔接其他现有涉法救济渠道,充分保护了市场主体的诉权。

《实施办法》在复议、诉讼、信访等渠道之外,创新提出搭建政企平等协商渠道,对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聚焦源头保护,落实营商环境试点任务创新举措

涉企补偿救济机制是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之一。在全国六个营商环境试点城市中我市是首个提出改革方案的城市。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在复议诉讼、信访等渠道之外创新提出搭建政企平等协商渠道,建立企业信赖利益补偿制度,不以司法救济为唯一启动程序。同时,补偿救济程序的协商环节作为其他涉法救济渠道的选择性前置程序,不对企业寻求司法救济产生任何限制,有利于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利,提升城市竞争力和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

(二)聚焦政务诚信,引领平等互信的亲清政企关系

《实施办法》以诚信合理为原则,为政府和企业搭建了平等互信的协商平台。要求行政机关处理补偿事务,应当秉持政府诚信,保护企业信赖利益。企业也应如实申请,不得恶意骗取补偿,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有关失信情形,将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涉企补偿救济机制是政务诚信建设的创新举措,政府部门带头重承诺,讲信用,做好自我约束,有利于引领全社会形成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

(三)聚焦助企纾困,全过程多维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从前置保护、多维启动、挺进非诉、平等协商、程序衔接、组织保障等环节设计诉前救济渠道。对政府端刀刃向内,鼓励政府积极履职、提前预警、主动作为;对企业端,广开通道、服务纾困、及时止损,坚持全过程、多维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各方纠纷化解成本,提升纠纷化解质效。

政策问答Q:

补偿程序由谁提起?向谁提起?

A:

《实施办法》设置了涉企补偿救济的“多车道”启动模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认为其所受损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条件和范围,依法应获得补偿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补偿申请。

2.行政机关认为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申请补偿。

3.其他单位知悉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通报。

补偿救济程序的启动一般由企业提出申请,但考虑到企业对于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的了解程度可能不如行政机关,无法快速知晓政策变化、规划调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实施办法》在规定由企业提出补偿申请之外,还要求行政机关认为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如其他单位知悉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则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通报。

Q:

预算责任、补偿责任是否级别穿透?

A:

为提升补偿救济工作效率,《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救济程序和预算责任、补偿责任不实行级别穿透,补偿事宜在本级范围内予以处理。《实施办法》对于补偿救济程序中的相关责任均由“本级”承担,如属地调解机构调解、本级相关部门会商、本级发改部门备案、本级人民政府经费保障,相关责任不穿透上级。

Q:

创新突破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A:

《实施办法》的制定有利于为行政机关开展涉企补偿救济工作提供工作规程,为企业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指引。

1.聚焦政务诚信,对政府端刀刃向内,鼓励政府积极履职、提前预警、主动作为,为政府和企业搭建了平等互信的协商平台,呼应了《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政务诚信建设有关规定。

2.聚焦助企纾困,以解决企业急难愁盼为目标,对企业端,搭建救济启动“多车道”“快车道”,从前置保护、多维启动、挺进非诉、平等协商、程序衔接、组织保障等环节设计诉前救济渠道。

3.聚焦体系健全,《实施办法》的出台同《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形成企业权益保护姊妹篇,进一步健全了我市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Q:

《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协商程序是不是企业寻求补偿救济的必经程序?

A:

不是,《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协商程序由企业选择是否开展,并非必经程序。《实施办法》旨在在复议、诉讼、信访等渠道之外,前置平等协商渠道,建立企业信赖利益补偿制度,不以法院判决、裁决、复议决定作为补偿救济的唯一启动程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Q:

行政机关与企业协商的是否会对企业原有的诉权产生限制?

A:

不会,《实施办法》并不限制企业行使其诉权,并且对其他救济渠道做了有效衔接设计,不会对企业原有的权利产生任何的限制,双方如果协商不成,企业依旧可以行使其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Q:协商的过程由谁组织?

A:

一般而言,涉企补偿救济的核查、协商、调解过程由行政机关和企业两方参与,平等协商。如涉及疑难复杂问题,则由处理补偿救济事宜的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司法行政、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展开会商程序。

来源:市发改委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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