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钱塘新区教卫局、经发局、财金局、社发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财政局、人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小学生“放学早、接送难”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113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小学生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以下简称学后托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1.自愿参加,统筹安排。学后托管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应由学生家长自愿作出选择是否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后托管服务并提出书面申请。学后托管服务面向放学后按时接送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而非全体学生。学后托管服务对象审定坚持有条件准入、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
2.公益服务,成本分担。实施学后托管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成本分担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成本分担机制,采取财政补助、收取服务性费用等相结合的方式筹措经费。服务性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核定标准。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学后托管服务的,各区、县(市)可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支持。
3.公开透明,有效监管。学后托管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要全面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后托管服务工作监管,确保学后托管服务依法依规实施。
4.安全第一,健康发展。学后托管服务实施学校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制定并落实学生活动管理、值勤、检查监督、安全管理等制度,加强管理,不得组织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活动,确保学后托管服务安全有序。学后托管服务要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服务内容应符合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决防止将学后托管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二、内容形式
1.学后托管服务时间。学后托管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为17:30左右,具体时间由各区、县(市)确定,不同季节可有适当区别。
2.学后托管服务对象。学后托管服务对象范围为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托管有需求的小学生。各区、县(市)学后托管服务对象一般应按“自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程序确定。
3.学后托管服务内容。学后托管服务可采取组织学生自主活动,开展社团活动等方式进行。学后托管服务要切实做到不上文化课、不集中进行学科辅导、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学校面向全体学生的拓展性课程活动和部分学生参加的校艺术队、体育队等不属于学后托管服务范畴。
要支持和鼓励学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探索“1+X”学后托管新模式,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助力学生全面成长。“1”是指学校提供看护性质基础性托管服务,小学生在教师管理下,自主完成作业、预习、复习、阅读等;“X”是指学校安排体育、艺术等方面的社团活动,供参加托管的小学生选择。
4.托管学生组班。学校可根据参加托管学生人数、组织管理方式、服务内容等因素跨班级、跨年级统筹组班。
5.服务管理人员配备。每个托管班级应至少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在班管理服务,同一天同一托管班级的管理服务,可以根据服务内容等因素安排不同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三、工作机制
1.政府指导,属地管理。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具体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相应学校开展学后托管服务,并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共同做好学后托管服务政策制定、指导管理工作。
2.学校主体,合力推进。学校要充分利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小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工作。学校要主动向家长告知准入条件、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鼓励返聘退休教师,招募适合的学生家长、社区志愿者、师范院校学生等担任义工,一起参与学后托管服务工作。
3.成本分担,规范收费。校内托管服务必须始终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建立适度财政专项补助、合理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适当收取托管服务费等相结合的成本分担机制,确保托管服务正常运行。学校要为参加基础性托管服务(即前述“1”)的学生免费提供服务。对选择参加体育、艺术等方面社团活动(即前述“X”)的学生,可适当收取学后托管服务费,托管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区、县(市)发改(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发改委、教育局备查。市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托管服务收费的指导。校内托管服务费可使用财政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列支,用于托管服务等开支,其中公办学校不得将其用于在职教职工的工作报酬。
4.教工参与,合理取酬。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保质保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的前提下,参与学后托管服务工作。各区、县(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学校开展托管服务的时间、学生数以及当地公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参与托管服务的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学校把托管服务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范围,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托管服务的教职工,根据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给予适当倾斜。发放教职工托管服务工作报酬的经费单列管理。具体由各区、县(市)人力社保、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操作细则。
5.落实责任,保障安全。切实完善学后托管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后托管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工作人员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切实做到学后托管服务有人监管,活动有安全措施,进出有统一组织。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全面落实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引导家长自愿为参加学后托管服务的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等。学后托管服务与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应错时开展。
四、工作要求
1.积极有序推进。各区、县(市)要抓紧完善学后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推动和优化实施学后托管服务,全市范围有托管刚性需求小学生的公办和民办学校都要开展学后托管服务工作。市教育局将学后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市)教育部门的教育工作业绩考核。
2.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后托管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学后托管服务要予以资金支持,不断完善学后托管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要强化学后托管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指导帮助辖区内学校解决实际困难。
3.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禁止学校把学后托管服务变成“培训班”“补课班”;坚决禁止学校借学后托管服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坚决禁止寄宿制学校借学后托管名义搭车收费。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进入学校组织或参与实施学后托管服务,坚决禁止学校借学后托管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一经发现,主管部门务必及时严肃查处。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小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杭教基〔2018〕9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