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法国大革命前的旧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合法的贵族政治和某种程度的封建制度的统一体,表现为全部社会成员都法定的属于社会的一个等级。 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进步,在社会生活中,等级制度逐渐被废弃,旧制度已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并不可避免的成为大革命的对象。因财政危机,1789年5月,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进而宣布为制宪议会,准备制定宪法。7月14日巴黎市民举行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直到1799年雾月政变后执政府的诞生而告结束。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 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 、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 。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