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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宪法学家讲述八二宪法诞生故事

2012-11-28 12:51    杭州网

   

1982年,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投票表决宪法。资料图片

    有人认为,宪法的一些规定是原则性条款,和老百姓关系不大;也有人说,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宪法离我们究竟有多远?曾亲身体验八二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宪法的本质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全民讨论持续四个月之久,几亿人参与其中

  1982年4月26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 

  据著名宪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回忆,这次全民讨论,有几亿人参加,持续的时间比五四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还长了1个月,达四个月之久,规模之大、群众热情之高,前所未有。仅在西南边陲的贵州省,就组织了2286次讨论。 

  许崇德认为,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众参与修法程度最高的一次。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一书中对这次全民大讨论作了详细记载:“除了有地方统一汇总寄来的意见之外,还有许多民众单独寄来自己的意见。我记得,江西省原省委书记杨尚奎提的意见,是用毛笔写的,字体工工整整,而且篇幅很长。” 

  今天读来,当年的有些建议仍能给人不小的触动。 

  比如北京的李俊生建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河北邢台的刘丙生建议规定“在法律(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特殊公民”,广东的梁煜春建议规定废除“领导终身制”……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共91个单位都报来了材料,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了两次材料。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把各方面的修改意见编成《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意见汇集》(共五集),分送宪法修改委员会各位委员。秘书处根据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许多重要的好的意见都被采纳了,对近百处具体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 

  其中有一个小插曲,许崇德印象很深。就在草案送至全国人大准备审议通过的时候,内蒙古有个叫王银祥的工人给全国人大写信,提出了有关土地利用问题的四点建议。信寄出之后,他又怕邮递行程太慢,错过时间,第二天便赶到邮局,用月工资的四分之一发了一封近200字的电报阐述自己的建议。 

  全国人大宪法工作小组收到王银祥的建议后,决定采纳他意见中的一点,把宪法草案第9条第2款的“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修改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和土地的合理利用”。 

  经过充分审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彭真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宪法。到会代表3040人,赞成票3037张,弃权票3张,反对票0张。当天,这一表决结果即向社会公布。许崇德说,这是全国人大会议第一次公布通过法律的票数。 

  据郭道晖回忆,当时有人曾顾虑公布有三票弃权,会透露我们人大意见不一致,“影响不好”。事实上,香港有个报纸第二天就发表《为三张弃权票欢呼》的短评,称赞人大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重新写入宪法

  据郭道晖介绍,1954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就把平等权普及于每个公民。”郭道晖说,这是一大进步。可是,1957年反右时却批判了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认为“敌对势力”不是人民,不能讲平等,否则就是“敌我不分”,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取消了这条原则。 

  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让人们重新认识到了“法制”的重要作用。1982年修改宪法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又被重新写入宪法。 

  八二宪法还有一个重大修改,即在文本结构上作了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调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郭道晖说,当时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先有公民权利,如选举权,才产生和授予国家机构权力,公民权是国家权力的渊源;二是这样调整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这虽然只是章节前后顺序的调整,却体现了一个重要理念:国家是手段,公民是目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国家机关要为公民权利服务。 

  郭道晖说,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和普及,为广大民众所认知、所掌握。把宪法修改好、完善好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群众的宪法意识培养起来,让宪法真正步入我们的生活。“孙志刚事件”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促使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安徽省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排斥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引发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对公务员录用标准的质疑……郭道晖说,这些越来越多的事例表明,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公民的权利不容侵犯,公民的宪法意识正在觉醒。

  从刀“制”到水“治”,“依法治国”入宪

  自八二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值得一提的是,从刀“制”到水“治”的变化,承载了法学家们近20年的坚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步云接受媒体采访时说,1979年9月9日,他参与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64号文件”)颁布。文件首次在官方文件中使用了“社会主义法治”一词。 

  1996年,司法部筹备为中央领导第三次讲课,题目拟定为“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李步云等教授为这次讲课起草了第一稿并作了试讲。但是,当时负责审稿的干部不同意用“法治”这个提法,以为那是“姓资”的提法,从而把题目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后来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王家福代表课题组按此修改题目作了1996年2月8日的讲座。 

  讲课后不久,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虽然用的还是“法制国家”的表述,但据悉,会议期间曾就用“法制”还是“法治”的问题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当时,有人主张改,有人主张不改。 

  郭道晖回忆说,当时,在中国法学会的一次会议上,他将“制”与“治”这两个同音字之争比喻为“刀制”与“水治”之争,并对这两个字作出解释:法制的“制”字是立刀旁,可称“刀制”,其在中国的传统观念是把法当“刀把子”、统治工具或阶级斗争工具;“治”是水旁,可称“水治”,水象征人民,“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他认为,这不仅避免了对同音词的误听,也对二者作了区分:把法只是当做一种“统治人民的工具”,还是依法来治理国家,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执政党,都要受法的统治与支配。他这个解读,得到法学界的普遍认同。不久“刀制”与“水治”的提法约定俗成地流行起来。 

  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夕,李步云和王家福等人商量,怎样通过这次党代会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为此,他们给中央送了几份材料,其中一份就是江泽民1989年9月26日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的那段“我们一定遵循法治的方针”的讲话。“党的十五大报告起草时,还有人写信反对把刀‘制’改为水‘治’。但中央最后采纳了学者的建议,将‘制’改为‘治’。” 

  1997年9月12日通过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确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写入宪法。 

  八二宪法有很多闪光点,但也存在缺陷。许崇德说,最主要的问题是现行宪法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并没有落实到位。要使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提高宪法的权威性,使得每一个人都了解宪法、热爱宪法、遵守宪法。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谢文英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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