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防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最初制定宪法就是保障基本的人权,以及公民的宪法权利来制定的。从基本人权上理解,生存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自由权是人权的核心,尊严是人权的目标,起诉权是人权的保障。 我国在人权上的发展变化上,逐步朝着更加科学和民主的方向发展。例如在五四宪法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有提到“私有财产保护”的概念,只有“保护公民生活资料”这一概念,到了1982年,提出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到了1988年,明确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直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上,明确提出,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