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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祥甫:宪法制定的初衷,是防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力

2012-11-29 14:24    杭州网

    宪法制定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防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最初制定宪法就是保障基本的人权,以及公民的宪法权利来制定的。从基本人权上理解,生存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自由权是人权的核心,尊严是人权的目标,起诉权是人权的保障。

    我国在人权上的发展变化上,逐步朝着更加科学和民主的方向发展。例如在五四宪法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有提到“私有财产保护”的概念,只有“保护公民生活资料”这一概念,到了1982年,提出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到了1988年,明确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直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上,明确提出,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沈达    编辑:李媛    
费善诚:宪法的基本架子,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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