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就是一年一度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特殊年份,因而今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30年来,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期法学讲堂,我们特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回顾现行宪法修改的历史背景、宪法实施后取得的重要成就,并结合党的十八大报告展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景。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实施的。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时刻,回顾历史,我们有理由振奋;展望未来,我们应更加注重依宪治国,使依宪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 八二宪法凝聚社会共识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而当时施行的宪法,是1978年也就是“文革”结束后不久通过的,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左”的思想的影响,已经无法适应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与发展要求。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修改宪法,并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当日会议主席团予以公布施行,即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的修改是一次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当时,许多重要问题都经过了反复论证,按照既从中国实际出发,又吸收人类文明成果的原则最终确定下来。 在此之前,新中国的历部宪法文本都将基本权利篇章置于国家机构篇章之后。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力图理顺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体现了宪法对人文精神的追求,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 八二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凸显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不仅仅体现为宪法结构的调整,也贯穿在宪法条文之中。十年浩劫使个人的人格和尊严遭到严重侵害,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成为当时的重要共识。八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还明确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些规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体现了八二宪法的时代精神。 宪法实施取得重要成就 30年来,八二宪法在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重要成就。 宪法确立指导思想,全面系统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宪法地位。八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通过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时写入宪法,体现了宪法指导思想的开放性,为宪法文本全面和系统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与规范依据。 宪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依据。八二宪法实施以来,我们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 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基本制度。八二宪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修改选举法,最终实现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参政议政和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加强了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保证各级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优势,扩大公众参与的渠道,拓展协商民主的领域,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八二宪法实施以来,我们尊重人的个性、尊严和权利,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在国家生活中力求体现人文精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宪法与社会发展在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与权利这一最大共识下统一起来。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规定,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并在私人财产权保护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 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大后,我国法治建设将进入新阶段。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并提出了“法治思维”的概念,要求用法治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同时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重要的理念描绘了法治建设的新蓝图,为探讨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全面实施宪法提供了理论指导。 展望未来,我们应更加注重宪法的实施。首先,应当进一步提高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宪法的权威。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法思维,宪法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应当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动从依法治国向依宪治国的转变,使依宪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加强宪法实施,应当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这既是党章的明确规定,也是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共产党员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对于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政党制度下,执政党获得并维持执政基础的基本途径是确立依宪执政的理念,把执政党的奋斗目标与宪法原则结合起来,不断巩固合宪性基础。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执政就必须依宪,使党的一切活动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 加强宪法实施,应当强化宪法监督机制。十八大报告重申了宪法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强化宪法监督,树立宪法权威,任何人均不得违反宪法,特别是要强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通过宪法监督,防止各种特权和腐败行为,让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受到追究,承担宪法和法律责任。(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