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营场所位于萧山区所前镇的某化工企业依法缴纳了5.5万元罚款,这是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今年8月1日实施以来,该区办结的第一起“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件。
萧山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前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厂区过道里存放有13桶具有易燃和腐蚀、刺激等特性的危险化学品二甲苯,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规定。
现场执法人员当场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经过仔细调查取证认定其违法事实,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萧山区安监局将对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不断提高各单位的安全意识,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惩处,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