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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仁爱家园”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hwyst.hangzhou.com.cn  2010年10月14日 10:16:05 星期四

    为规范我市精神(智力)残疾人“仁爱家园”管理,有效促进“仁爱家园”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性质

  本办法所称的“仁爱家园”,是指在杭州市所辖街道(乡镇)设立,为病情稳定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娱乐康复、简单劳动、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仁爱家园”建设是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主要形式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内容,其分级评审标准由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和评定。

  二、适用范围和接纳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范围内“仁爱家园”的管理。

  (二)接纳对象。

  “仁爱家园”接纳对象为具有杭州主城区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以下简称工疗员)。工疗员按活动形式分为全日制、日间照料和定期托管3种,其中参加日间照料的工疗员人数占各“仁爱家园”工疗员的比例,街道不得低于35%、乡镇不得低于25%。

  三、发展目标

  (一)发展原则。

  “仁爱家园”实行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发挥街道(乡镇)的主体作用,以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残疾人社交和就业能力、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为主要目标,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照料需求为重点,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就业服务;以政府主导、部门参与、行业管理、社会联动为实现形式,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建设目标。

  按照《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09〕26号)规定,坚持“立足现有、分步到位、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仁爱家园”建设。到2010年底,全市多数街道(乡镇)各建有1家由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或乡镇联合建立区域性“仁爱家园”,以满足残疾人日间照料需求。

  四、机构建设

  (一)机构登记。

  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仁爱家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1.按事业单位登记程序:由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审核后统一交区民政局审批,在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事业单位登记,并报市残联备案。名称统一为“杭州仁爱家园××工疗站”。

  2.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1)名称预登记:申请单位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名称统一为“杭州仁爱家园××××”。

  (2)成立登记:申请单位完成名称预登记后,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

  (二)机构设置。

  “仁爱家园”须有相对独立的用房及相关设施,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所需用房及相关设施由各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落实。

  1.“仁爱家园”根据《杭州市精神卫生工疗站等级标准试行办法》(杭精卫〔1994〕6号),实行三级标准制,其中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一级“仁爱家园”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应达到5万元,二级“仁爱家园”应达到10万元,三级“仁爱家园”应达到20万元。

  2.我市“仁爱家园”建成后设施条件应达到第三级标准,即按照当地常住人口0.09-0.1%的比例规划,日间照料机构最低建筑面积为人均8平方米,日间照料与集中托养合并机构最低建筑面积为人均10平方米。

  3.“仁爱家园”设施建设应着眼于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工疗员的特点,配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工场作业、培训、办公等设施和设备。

  4.使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接纳对象20人以上,配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工场作业、培训、办公等设备和设施,达到省级标准的“仁爱家园”,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申报“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

  (三)“仁爱家园”用水价格执行非经营用水价格,天然气价格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四)机构运行。

  “仁爱家园”按市场经济模式进行运作,可按月收取一定的托管费。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予以免交。

  (五)机构变更。

  “仁爱家园”变更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应按法人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残联和市民政局备案。

  五、机构管理

  (一)“仁爱家园”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本辖区“仁爱家园”的日常管理,各级民政和卫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民办“仁爱家园”实行自主管理。

  (二)市、区两级分别建立“仁爱家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市“仁爱家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残联、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编委办、教育局、体育局、财政局、规划局、文明办等部门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协调解决“仁爱家园”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开展“仁爱家园”各项活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残联)。

  区“仁爱家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设置。

  2.市“仁爱家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残联负责“仁爱家园”三疗一教育(工疗、药疗、娱疗、思想教育)项目中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投入部分的预算编报和资金划拨工作,并对全部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2)市卫生局负责对“仁爱家园”开展的各项康复、医疗工作开展业务指导,根据《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将“仁爱家园”建设作为精防业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畴,实行统一管理。

  (3)市民政局负责“仁爱家园”的审批;按照《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规定,积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将“仁爱家园”建设纳入和谐社区建设范畴;负责“仁爱家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

  (4)市编委办负责“仁爱家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规定,指导各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仁爱家园”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仁爱家园”建设补助经费的安排,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3号)精神,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主城区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

  (6)市审计局负责对“仁爱家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加强资金监督,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7)市规划局负责“仁爱家园”规划布局的审核,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批复》(杭政函〔2009〕110号)规定,统筹考虑“仁爱家园”的设置原则、要求及规模,通过现有公共设施规划的调整或改(扩)建、新建、腾(租)等办法,确保全市多数街道(乡镇)各建有1家“仁爱家园”。

  (8)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仁爱家园”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公开和年检制度。

  各“仁爱家园”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由区残联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并向社会公开。

  (四)“仁爱家园”的日常管理:

  1.建立“仁爱家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设立财务管理制度,开设独立的财务帐户,实行法定代表人签批负责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信息化管理,对工疗员实施注册登记,基本信息输入信息库,做到一人一档;制订章程、工作人员岗位守则、工疗员守则、教学计划、日常工作记录制度、考勤制度、安全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家长联系制度等,以保证其持续、正常运行,有效促进“仁爱家园”各项活动的开展。

  2.“仁爱家园”应配备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配备专职主任(园长)1名、精防医生至少1名,并按每8-10名工疗员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的标准配备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教育、培训、康复知识,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1)街道(乡镇)举办的“仁爱家园”专职主任(园长)由街道(乡镇)聘用或委派,并逐步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为稳定队伍,专职主任(园长)收入可按照“仁爱家园”规模和贡献大小适当拉开档次。对专职主任(园长)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管理服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2)精防医生由街道(乡镇)聘用,其中专职精防医生年收入不低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3)服务人员由“仁爱家园”聘用,实行绩效考核工资制。

  “仁爱家园”专职主任(园长)、精防医生的岗位培训分别纳入各级残联和卫生部门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以努力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才和精防医生队伍。

  (五)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仁爱家园”的扶持力度。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精神,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仁爱家园”发展格局。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主办的“仁爱家园”给予支持,依靠民间力量共建共助的“仁爱家园”,可适当收费,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精防力量。

  六、就业保障

  (一)“仁爱家园”要根据工疗员生理、心理特点,开展生活技能、简单劳动、体育文化活动等方面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促进认知水平的提升。

  (二)对经过训练、具备初步就业能力的工疗员,由各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过渡就业的机会,积极推荐就业。

  (三)各有关部门要主动牵线搭桥,积极帮助“仁爱家园”联系适合工疗员生产的庇护产品业务,并加以政策引导。

  (四)“仁爱家园”开展残疾人工疗辅助性就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生产的产品作为专产、专营的庇护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七、资金支持

  (一)“仁爱家园”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按照依靠社区、动员社会、共建共助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一块、社会捐助一块、个人承担一块”的方式落实。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解决。

  (二)适当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仁爱家园”的补助标准。在5万元基本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工疗员实际人数,对“仁爱家园”给予适当补助,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具体补助标准为:基本补助5万元+实际工疗员人数×托管费补助0.3万元/人、年。

  (三)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工疗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04〕450号)规定,“仁爱家园”各项经费根据项目执行,用于托管人员参加就业的各种培训所需费用支出(包括资料费、交通费、餐费及其他津贴),就业培训的必需设备、工疗产品材料购置,新开办“仁爱家园”就业培训设备添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社会支持

  (一)建立亲友会网络,动员精神、智力残疾人的亲友参加;定期召开座谈会,并举行各种活动,邀请亲友参加,及时沟通信息,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动员、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类“仁爱家园”帮扶活动,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

  (三)加强宣传,积极动员社会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人士关心精神、智力残疾人,鼓励他们与“仁爱家园”结对帮扶。

  九、附则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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