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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
hwyst.hangzhou.com.cn  2010年11月01日 09:55:53 星期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交通局拟订的《关于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0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6号)精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生活品质之城”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五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整顿)、“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以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乡镇创建活动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力争今后3年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强化监管

(一)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重点车辆的管理力度,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处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环境。

(二)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整治行动,积极发挥省级公路检查站的功能作用,坚决打击站外组客、非法售票、非法营运等行为。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站点和营运车辆,依法对无证经营的车辆、站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监管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精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整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各区、县(市)政府要继续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农村路政管理中队和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站的规划和建设,加强执法管理机构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维护等方面的作用。

(四)全市各级交通、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整治工作力度。加强对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管理,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监测站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公安驻农机联络警务室”等载体,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积极探索并落实对长驻我市的外省籍机动车特别是工程车、拖拉机的有效管理措施,消除管理盲区和空白点。加强对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监管。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追究机制,设定违规企业退出条件,明确退出程序,完善运输企业退出机制;督促运输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二)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根据“三关一监督”(三关:即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客运驾驶员资格关;一监督:即对严格按照客运车辆排班制度发车,严禁售超员票、发超员车,确保客车不超员、不超速,确保客运车辆行驶4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等进行监督)工作要求,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进行安全审核。

(三)全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相关经营资格。对多次发生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及其驾驶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把车辆技术关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关,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和培训。对农村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驾驶人安全学习制度、车辆门检制度,强化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关注农民“出行难”问题,合理调配农村客运班线,推广使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性客车。

四、加强设施建设

(一)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规范道路建设程序,重点做好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规范道路养护,保持道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对新建、改建道路要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杜绝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二)全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电子档案并实行共享。逐年推进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治理工作。加强对公路路口的安全监管,优化道路通行条件。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挂牌督办,严格落实督办机制,保障安全隐患治理到位。

(三)认真贯彻《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试行)》(浙交〔2009〕156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

(四)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有计划地逐年实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和维护工程,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志标线进行更换。科学设定道路通行速度,确需调整限速的道路,需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后确定。维护和增设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加强指路标志设置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区、县(市)级财政预算。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好率要达到规定要求,提高行车安全性。

(五)全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强化交通监控系统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提高管控能力。在国省道沿线和市级、县级卡点形成以视频监控、电子警察为基础的公路实时监控网络,扩大覆盖面,提高管理效率。

(六)全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管理设施、管理资源和管理信息的共享,积极建设交通信息社会化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交换和交通监控设备及信息共享。

五、完善长效措施

(一)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乡镇创建活动,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施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联系浮动制度,提高驾驶人的违法成本。积极探索对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综合性制约措施。完善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及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持外省驾驶证在我市从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运超载超限车辆、学生接送车营运驾驶人的监督检查。

(三)全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推广应用驾驶人培训模拟器教学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学员档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驾校,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条件和教学质量排行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和程序,注重对安全驾驶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取消其考试员资格;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五)大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强化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继续深化“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紧紧抓住农村集市、庙会活动等时机,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示出行注意事项,教育群众不违法载人,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利用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大力宣传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及货车超限超载的危害性,提高针对性。要在学校放假前、开学后组织中小学生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完善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栏、橱窗等设施,及时更新宣传内容。组织交通安全宣传车,深入到农村乡镇、集市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要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上开设栏目,对严重违法、肇事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认真落实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加大主流媒体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的密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六)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规规定,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问责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研究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谋划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完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研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措施,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发展。要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要落实财政预算,执行好预算资金。大力加强基层交通安全执法监管力量建设。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着力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全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要改进和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部门间的横向交流和密切配合,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整体水平。

(三)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要将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并加大考核力度,推动交通安全各项制度、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杭州 作者:中国杭州 编辑:郭媛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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