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手册》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实施管理的重要资料,《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及定期报送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作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内容。
二、在本市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开发企业和从事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自取得发改部门立项批文后,包括已经开工建设但尚未办理房产初次登记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项目手册》的建立和报备工作。
主城区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窗口领取《项目手册》。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手册》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工作,并依据《项目手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按季度(季末前10日)将建设项目的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填入《项目手册》并送验。遇有办理企业资质、签订《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形象进度鉴证、竣工验收备案、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等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附相关凭证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验核、签署意见并签章后备案。
五、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报送《项目手册》验核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作为信用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责令改正。
六、建设单位完成在册项目开发工作后,应将《项目手册》原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被收回或因其他原因项目撤消的开发企业应及时办理《项目手册》注销手续,并将《项目手册》原件交还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存档。
七、建设单位按每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填报一份《项目手册》。《项目手册》文本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涂改、转让等。
八、《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已包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管理内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开发过程中被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良好、不良信用信息及时记载在《项目手册》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验核时同步审验,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及其项目应作为重点加强监管。
九、《项目手册》一式贰份,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执一份,验核时同步做好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