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规定,2011年春节期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仍实行有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燃放规定
(一)允许燃放时间。
1月31日至2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十五日)。
(二)禁止燃放品种。
市区严禁销售、燃放A级产品(组合烟花内径76毫米以上);住宅小区内严禁燃放B级产品(组合烟花内径40毫米以上);砖木结构集中的老城区严禁燃放高空类烟花;严禁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
1.省、市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之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5.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山林安全保护范围;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围墙外侧50米之内;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10.无消防设施、木结构居民住宅区。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地消防设施分布情况和居民住宅情况,增设禁止燃放区域。
二、销售规定
(一)销售时间。
1月29日至2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
(二)批发经营单位管理规定。
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市区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杭州土特产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3家批发企业供货,批发企业应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经营承诺,并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有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等。单个产品上必须粘贴批发公司的产品标签。
2.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销售时间结束后,批发企业负责回收零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
3.批发企业应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或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禁示标志,配送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4.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定点的企业进货。严禁经营非定点、超规格、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5.批发企业应确保仓库储存、配送运输和经营安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三)零售单位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1.各区应按照“合理布点、方便群众、控制总量、安全规范”的原则确定零售单位,严把市场准入关。各零售单位必须与当地乡镇(街道)签订安全责任书。由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的规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市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月29日至2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
2.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工商局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烟花爆竹应向已确定的3家批发企业订货,严禁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并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3.为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从1月2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实施统一配送,严禁零售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
4.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安全,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原批发单位于2月22日(农历正月二十日)前回收集中保存。
5.零售单位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销售、超期销售,并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专人保管,严禁非法占道经营。同时,应在销售点的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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