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公布了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
《办法》确定了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办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登记簿和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记载之日即为土地登记生效日。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办法》指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后,原土地权利证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予以公告废止原土地权利证书。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的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
(二)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应当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申请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变更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土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因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继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二)因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重组、改制、资产划转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四)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因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