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透露,我市从2011年4月1日起向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至8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高龄津贴(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300元。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通知》还透露,高龄津贴的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个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民政局备案,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筹措,通过财政安排资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共同解决。此外,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周密组织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的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津贴,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保不漏发、不超发。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