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车险无责免赔的争议,保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备条款,特别是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应赔尽赔。一旦发现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并未真正履行“代位求偿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赔难。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先行垫付赔款,然后向有责方追偿。
无责方与有责方存在侵权关系,无责方可向有责方索赔,如果保险公司向有责方追偿,实际上增加了理赔环节,将人为增加理赔成本,不符合商法效率原则。这也是保险公司并未真正履行“代位求偿权”的原因之一。
“无责免赔”在法律上无效
“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免赔’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且该格式条款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杭州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责免赔”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据业内人士介绍,该条款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为此,记者也提醒广大车主,在投保的过程中,对保单中用小字“雪藏”在角落处的这类条款必须多加留意。同时作为保险公司,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