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天性好动,爱玩,磕磕碰碰总是难免,这种时候父母的陪伴就很重要,让小孩子一个人去玩,出了什么事,爸妈的责任总是逃脱不掉的。今天,江干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子,起因就是小孩子无人陪同的情况不慎压伤了一起玩的小朋友。
今年2月11日,在杭州市新塘路上的肯德基店内,2岁的圆圆与7岁的小凯在店内的儿童娱乐区玩,小凯在娱乐区玩耍过程中从滑梯上滑落,正好压倒了在滑梯下方的圆圆。蓦然,圆圆妈发现圆圆一直在哭,而且站不起来了,似乎是受了伤,而且伤得不轻。
圆圆妈妈立刻把圆圆送去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圆圆是右股骨中上段骨折。系小凯从滑梯滑下时压伤的,问起小凯的爸爸妈妈在哪的时候才知道,小凯妈外出去办事了,便让小凯一个人在肯德基的儿童娱乐区里玩,最后才发生这件事。
事发后,小凯的爸爸妈妈并不十分愿意履行他们法定义务对圆圆进行赔偿,对治疗费也是一推再推,并且认为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作为餐饮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要负一定的责任。
因为小凯父母拒不赔偿,不愿履行责任,圆圆家将小凯及肯德基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赔偿人民币11383.7元(其中包括医疗费2262.7元,交通费321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75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吕晓俊律师。吕律师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肯德基店内提供的儿童乐园是其招揽儿童客户的手段之一,对于进儿童乐园玩耍的消费者,肯德基应该保证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如果肯德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那么肯德基也对圆圆受到人身伤害存在一定责任。”
同时,小凯不顾滑梯下面的圆圆未离开就下滑直接导致了圆圆的受伤,应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七岁小凯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小凯的监护人承担。
另一方面,圆圆母亲让其只有两岁的孩子独自在滑梯上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吕律师也提醒大家,经营机构在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时候应该妥善履行自己的安保义务,努力使自己的服务或商品不存在安全隐患。孩子的父母应该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对于年幼的孩子,尽量不要让其独自行动,不让孩子脱离自己的视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