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提供汽车租赁要“两证”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不被有关规定允许的私家车参与租赁经营,一旦发生事故和纠纷,受害的最终还是产生实质租赁关系的双方。”黄伟文强调说。
换句话说,就是有些租车平台和软件宣传的所谓“汽车共享”,其实根本是不合规的。事实是,根据目前相关规定,私家车并不能实现共享。
黄文伟呼吁,消费者应选择依法备案、规范服务的租赁公司。而要租一辆符合规范的车,需要看的是“两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和《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我们要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要上墙公示,《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证》要随车携带。”黄文伟说,这“两证”相当于可以从事汽车租赁活动的凭证,消费者在前往取车时要注意查看“两证”是否齐全。
“另外,消费者还要注意租车合同上的具体条款和细则,尤其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一定要看看清楚。”黄文伟说,去年12月上线的“杭州市汽车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上可以查询企业备案的情况,“该平台还在不断完善中,今后还可以根据车牌号查询车辆是否备案。”
早报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违规的汽车租赁经营行为,可拨打96520、12328交通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保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