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以岗位需求为名“限招男性”是不合理的。两性之间的确存在差异,但很多差异,并不能成为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抗辩事由。反歧视不等于雇主不能选择适合工作岗位的人,而是不应根据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特征把人预先分类,假定某些人就是不适合某些职位,尤其是不能提出和工作内容没有必然联系的要求,否则就可能涉嫌歧视。
本案中,根据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学校辩称的需要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在此情况下,学校不对陈某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陈某为女性、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其行为侵犯了陈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对陈某实施了就业歧视。烹饪学校应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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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暴露的深层次问题单靠一次诉讼是难以解决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贯彻落实,也只是美丽的装饰品。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要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应当从多方面完善顶层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