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效道具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
hwyst.hangzhou.com.cn 2021年12月03日 10:11:39 星期五 |
杭州日报讯 今年春节期间,什么特效最火?抖音上的“窗花剪剪”肯定算一个。 11月30日,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并宣判,涉诉的是被告在其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一款“窗花”特效。 庭审中,特效道具属不属于新版《著作权法》里的视听作品成了争议焦点。 新《著作权法》里的“视听作品”是什么? 尚未作出具体定义 先来讲讲新版《著作权法》里的“视听作品”。 今年6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开始实施,这次修改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尤其是关于作品种类的规定中,将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俗称“类电作品”)改为了“视听作品”。同时,在新法第十七条中将“视听作品”进一步划分为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但是,对于“视听作品”的构成要素,并没有具体定义。 旧版《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及类电影作品”,对于作品的原创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判定其是否具有原创性的标准也比较清晰。而如今,因为互联网平台尤其是短视频平台层出不穷,每一个用户都能做“导演”,“视听作品”所要保护的范围显然更广了。 再回到案件本身。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于今年2月4日上线抖音短视频平台,主要元素为窗景和红色纸张,用户可用鼻尖作为剪刀进行窗花裁剪,最终动态呈现在屏幕上。二原告认为,“窗花剪剪”特效已经构成了视听作品,但被告认为“窗花剪剪”的独创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户本身的创意,且窗景、红色纸张等内容为公有领域的传统元素,不能构成视听作品。 关于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的说法,新版《著作权法》落地后,各地法院未曾有相关判例发布。 |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杭互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陈周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