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立法听证会制度的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hwyst.hangzhou.com.cn 2022年09月01日 14:30:00 星期四 |
为规范政府立法听证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市人民政府将《杭州市实施立法听证会制度的规定(修订)》列入了2022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2年9月18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实施立法听证会制度的规定(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证会的提起和准备 第三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四章 听证报告 第五章 简易程序和网络听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立法听证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杭州市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起草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收集公众意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立法原则】 立法听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相关定义】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立法听证会是指起草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在立法工作中,以听证会的形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活动。 听证机构是指举行听证会的组织者。 听证人是指出席听证会的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听证人由听证机构指定,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机构确定在听证会上陈述与听证事项有关事实、意见和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代表。 听证旁听人是指经听证组织机关确定,旁听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代表。 第五条【听证公开】 立法听证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公开举行。 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和媒体报道,并可以通过视像、网络同步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立法听证会情况,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会的提起和准备 第六条【听证情形】 法规、规章草案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组织立法听证会进行听证: (一)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五)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或者对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的; (六)法规草案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其他需要公开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七条【听证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众可以向法规、规章起草单位或者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听证建议。 第八条【组织机关】 在法规、规章起草阶段,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查阶段,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也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单位联合组织。 起草单位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应当通知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可以指定起草单位为解答人,起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听证方案】 听证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听证会工作方案。 听证会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或者网络听证依托网站; (三)听证会的信息发布; (四)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人数和产生办法; (五)听证会的组织和工作分工; (六)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七)其它事项。 第十条【听证公告】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或者网络听证依托网站; (二)听证事项; (三)听证陈述人以及旁听人的人数、报名条件、报名期限、报名方式和产生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参会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要求担任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前期会议】 在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部分报名人员参加的会议,介绍拟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对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制定过程、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的注意事项作出说明,了解与会人员的基本观点。 第十三条【陈述人的确定】 听证陈述人由听证机构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报名顺序等,以及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人。 第十四条【旁听人的确定】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旁听。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旁听的,可以在立法听证会召开五日前向听证机构申请旁听。听证机构根据听证方案确定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一日前通知其参加。 第十五条【参会邀请】 听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或者邀请下列人员作为陈述人或者旁听人参加听证会: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 (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 (六)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第十六条【听证通知】 听证机构应当在立法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通知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并提供与立法听证会相关的资料。 立法听证会举行的日期确需变更的,听证机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听证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不足公告要求人数半数的; (二)立法依据、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法规、规章草案作重大修改的; (三)听证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需要延期的其他情况。 立法听证会延期举行的,听证机构应当发布延期公告,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说明原因。 延期听证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不再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第十八条【陈述人准备】 听证陈述人接到参加立法听证会的通知后,应当就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并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当提前一日告知听证机关。 听证陈述人可以将陈述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或者视听资料等提交给听证机构。经听证机构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并在会上宣读。 第十九条【听证支持】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参加立法听证会,其所在单位、组织应当支持。 第三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条【听证开始】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开始,介绍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事项,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陈述阶段】 听证陈述人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与理由;确需延长发言时间的,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辩论阶段】 陈述阶段后,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辩论阶段,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听证机构。 第二十三条【听证人提问】 听证人可以向听证陈述人、旁听人提问。 第二十四条【旁听意见征询】 听证机构可以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征求旁听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发表意见要求】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在发言、回答听证人询问、提交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保证提供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国家、政府和他人进行恶意攻击。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责令其离开会场。 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 听证会结束,由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第四章 听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听证记录】 立法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客观、真实、准确、全面记录听证会情况。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笔录、听证陈述人、旁听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立法听证会全程录音录像的,可以代替听证笔录,但应当在听证记录中标注重要的听证陈述人、旁听人观点。 第二十八条【听证报告制作】 立法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当依据听证记录,公正、客观地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听证报告内容】 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基本观点和争论的主要问题; (三)听证旁听人和社会其他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 (四)听证机构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听证报告使用】 听证报告供起草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在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参考。 司法行政部门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交法规、规章草案时,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五章 简易程序和网络听证 第三十一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法规、规章草案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听证。 第三十二条【简易程序陈述人邀请】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听证陈述人由听证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知识,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邀请。 第三十三条【简易程序陈述人人数】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听证陈述人一般为五至十人。 第三十四条【简易程序旁听规则】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可以不设立旁听席。 第三十五条【简易程序听证方案】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制作听证方案不受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限制,由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网络听证会公告】 因特殊情况,采用网络听证会形式的,由听证机构在其部门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置专门页面发布听证会公告,并将听证事项和法规、规章草案文本等相关材料放在专门页面的显著位置供社会公众参阅。 第三十七条【网络听证程序】 网络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确定,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数。 网络听证会参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陈述人陈述或者辩论的时间和方式可以根据互联网特点确定。 第三十八条【意见发表规则】 听证陈述人应当保证本人全程参与网络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发表意见和建议。 在网络听证会举行期间,公众可以通过对听证陈述人的观点表示赞成或者反对,并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评论。听证机构可以参考相关数据和信息。 听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听证陈述人与公众通过网络进行互动交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5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根据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改的《杭州市实施立法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钟一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