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二00九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申请获得补助资金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还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纳税信用良好”;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含2倍),最高不超过10倍,且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满一年”;三、“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中小企业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通知》补助标准规定,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分为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基本补偿,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0.5%的风险补偿;放大倍数补偿,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补偿。其中,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至5倍以下(含5倍)的部分,年补偿率为0.5%;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部分,年补偿率为1.0%。《通知》还强调,“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担保按70%计算。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300万元。”
未明事项可联系:杭州市财政局企业处,卢昕,电话:87715140。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处,梅金品,电话:852520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