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化名)向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反映:我有100元的欧香面包坊蛋糕券,是公司发的生日福利,我拿到剑桥公社店消费,却被告知无法使用,券面上写有“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桐乡台湾面包坊所有”,但盖的章却是杭州欧香食品有限公司。我认为商家的做法很不合理。
刘女士(化名)拿着100元的欧香面包坊蛋糕券到剑桥公社店去提货,却碰了一鼻子灰。
店员说,这券是桐乡台湾面包坊发的,不能在他们这里使用。刘女士仔细一看,券面下方的确有“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桐乡台湾面包坊所有”的条款,但矛盾的是,上面盖着的红色印章却是“杭州欧香食品有限公司”的。
刘女士说,这可把她搞糊涂了,这蛋糕券是公司发放的生日福利,她只知道是“欧香面包坊”的券,但店员告诉她,桐乡和杭州的这两家公司在打官司,所以这券目前不能使用,她实在不能接受这个解释,觉得这是商家的推诿之举。
这张蛋糕券上还印有“本券复印涂改无效,逾期作废”的条款,根据杭州市消保委的意见,这与“本券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一样,均是涉嫌“霸王条款”的内容。在消费券这份“简易合同”中,经营者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释权,是不合理的。
上周五,维权记者向杭州欧香食品有限公司反映了此事,工作人员姜先生表示,这个券应该是桐乡台湾面包坊发的,所以按理说应该由其兑现。之所以券面上会有杭州欧香食品有限公司的印章,是因为原先桐乡台湾面包坊是归杭州欧香食品有限公司管理的。
“桐乡台湾面包坊现在已经自主经营了。”对于两家公司目前的关系和打官司的传闻,姜先生表示自己不是特别清楚,只知道桐乡台湾面包坊在杭州欧香食品有限公司还有一部分欠债。至于消费券的问题如何处理,要领导出差回来再作回复。
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的郑礼辉律师表示,消费券的兑现由盖章的公司来负责。无论这两家公司之间现在是什么关系,都与消费者无关,消费券上盖了哪个公司的公章,消费者就应该去找哪个公司提货。况且消费券上并没有明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凭此券提货,所以商家若以两家公司之间的纠葛为由拒绝消费者提货,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