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杭网议事厅>>热点热议>>杭网议事厅五险一金解答专区>>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如何享受?
2011-12-09 16:26:14杭州网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 2000 元、助娩产 1500 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 1000 元。

来源:杭州市劳动保障网    作者:    编辑:周曦    
 
 
 
政策解读 更多>>
·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关于《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 ...
· 关于《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 ...
· 关于《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
· 关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 ...
· 关于《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
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策划、编辑: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