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申请条件 持证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以单位或个体劳动者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按规定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无法提供营业证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持续经营证明,但能提供税务登记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完税凭证的,允许按规定给予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在政策享受期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领取营业证照时间或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补缴除外)早于领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第一次来申请享受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其中属于换领2009 版《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允许凭该证给予享受2009年7月以后的政策;属于新领2009 版《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杭劳社就[2009]190号)规定给予收证处理。 二、补贴标准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持证人员在领取营业证照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对营业执照有效期中断、经工商部门批准同意暂缓办理营业执照等导致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或有效期连续的营业执照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持续经营证明,给予营业执照有效期中断期间或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期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内容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顺延)。 (三)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经市财政局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