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活就业的定义 灵活就业是指除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各类营业证照、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外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一定收入,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收入报酬的就业形式。 二、灵活就业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补贴)的对象为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 三、灵活就业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500元; (二)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 (三)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四、申报灵活就业程序 (一)要求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人员,必须先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灵活就业,提供《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困难家庭还需增加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填写《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后,对其提供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与 杭州市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信息核对,通过审核的与其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五、申报灵活就业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尚未以个体劳动者形式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先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申报灵活就业。协议期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愿补齐的,应签订《承诺书》,协议期内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二)灵活就业补贴自签订协议当月起享受,签订协议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签订协议当月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享受。 (三)“协缴”人员和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四)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也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五)因已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无法转移社保关系从而不能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的,可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六)对有固定工作单位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申报灵活就业,而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后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协议签订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能再享受除培训以外其他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协议期限内持证人员确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标准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签订《灵活就业变更协议》,灵活就业补贴标准分段计算。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持证人员自签订协议后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未享受完的期限予以保留,协议期满或中止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九)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内被查实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证照,不论是否实际经营,均不予享受领取营业证照后的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领取营业证照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在协议期内注销营业证照的,需重新申报灵活就业方可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十)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内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不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月份数多少,均不予享受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在协议期内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需重新申报灵活就业方可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十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在政策享受期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报告灵活就业程序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做好报告灵活就业的衔接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每月将上月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名册移交至相关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并书面告知申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到相关社区报告灵活就业情况。 (二)在协议期限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限内应每季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如实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填写《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表》。 (三)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填报《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解除协议。 七、协议中止程序 (一)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户口迁出原街道(乡镇)以及由于其他情况不能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协议中止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署意见后中止协议并返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二)协议中止人员凭就业登记证明(或劳动合同,或注明已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营业证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及其他规定资料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三)出现中止灵活就业情况但未及时办理协议中止手续的,应补办手续,灵活就业补贴享受期限截止至出现中止灵活就业情况的前一个月为止。 (四)对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在协议期内由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已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应退回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的灵活就业补贴。 (五)协议中止后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凭协议中止人员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和《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八、灵活就业补贴的申请 协议期满、中止后的6个月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向与其签订协议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灵活就业补贴,并附下列资料: (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 (三)《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 (四)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九、灵活就业补贴的审核、拨付 (一)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后,应及时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共同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将资金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参保证明等内容与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同意的上月申报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同意后每月25日前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A-2)》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经市财政局核定,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十、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证件、档案管理 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杭州市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收回,《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代管,档案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协议期满不续签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返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将本社区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享受政策情况等记入管理台帐,实施跟踪 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就业动态和就业状况,积极提供有关就业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符合申报灵活就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查实后,填报《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解除协议,不予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将其就业状态改为“申报灵活就业”,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内注明“申报灵活就业”及其期限,并建立基础台帐,严格管理。对申领灵活就业补贴要认真审核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政策规定骗取灵活就业补贴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其他 (一) 同一持证人员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四类政策的政策享受期限不得重复。 (二)因持证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户歇业、企业注销、因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致使政策享受期限不足12个月的,则按实际月份数来计算补贴月数。 |